文|付婷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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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未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那么,没有失业保险的失业该何去何从呢?今天,带大家分析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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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2013年7月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4年9月A公司以小王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王持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当地社保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努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对于这段“空档期”小王欲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度过。但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经询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小王得知,A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小王因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请问小王应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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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P+ C, k0 g2 ~要看清小王的维权之路如何走,我们先要清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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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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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I( h9 S. Y5 v0 ]9 D5 r; X(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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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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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 _& B8 K' M* }0 ~: T: x& r: m若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上述三个法定的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小王虽然非因本人意愿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但因A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费满一年的义务,故,小王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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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小王与A公司协商补缴失业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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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鉴于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小王尚在A公司工作,A公司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但本案中A公司已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合同,A公司已无法为小王办理失业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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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你是否觉得小王的维权之路已无路可走了?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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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公司除了将面临负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对小王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具体而言,对于小王的损失,A公司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小王的损失(或者说是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系小王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该数额依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发生争议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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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