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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4-13 11:07 编辑 ! h# ]$ m! V: Y# j
( j( O7 z& A+ A4 H
事件:& a& \ _) v* J" S2 t8 g
老王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王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年8月,老王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12月,老王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老王2002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邢机公司每月支付70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王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5年。因此老王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王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费共计:60万元。
4 R& u' ]$ \4 Q+ M: {, w 老王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70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高达60万元的索赔。这让62岁的老王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
+ P) v9 n, S; U1 Y h8 G/ q3 h! C- M+ R6 I
问题:老王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吗?为什么?2 P" v9 b* `- B" _' H& ]
' V+ H4 }! f9 V4 C8 {- B/ [) M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 j# u- N# i0 h4 a( x/ a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M& ^1 H( K8 P4 @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Y4 ^# {; r% \3 N* U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 p; w% R# J' j ^% Q- f! a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w; c" |; x'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I$ W6 ]' O( d* ^ 本案中,虽然老王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王的责任。( U4 _( b7 D2 T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S9 |2 W7 N9 G3 Y8 f2 {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 {5 H, G i' R& y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王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 v; O: q6 j1 u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双方对等原则,每月70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王不在同行业工作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60万元的赔偿要求。* Q2 M- Y5 b) f* T0 E( E- F/ U, l1 Q
温馨提醒:
/ f+ `& C4 H, g L% c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9 U+ m' [: K! J$ x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 `2 O. ^( T4 x, R1 n$ h: U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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