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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女职工陈某,在怀孕初期即以妊娠反应强烈为由请长假病休在家,生产完后产假逾期不返单位工作,后该企业辞退陈某。陈某不服,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保护女职工劳动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合同,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行为。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收回辞退通知,保护其合法权益。 那么企业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 一、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处在三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法律禁止以下两种行为:一是以结婚及“三期”为由辞退劳动者;二是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型裁员。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雇三期内的女职工,做了相对其他普通劳动者更加严格的限制。于是乎,许多用人单位陷入误区:三期女职工动不得。 二、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女职工在三期内,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HR或者三期女职工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1、 三期女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仅仅限制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并未限制职工的辞职权利。三期女职工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如果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就触碰了法律基于三期女职工保护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为陈某被辞退时虽在哺乳期,但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劳动仲裁委认定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并不违法。 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尤其是在涉及经济损失的条款中,避免采用“较大”“重大”“巨大”等模糊的形容词,而应设置具体的数额规定。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三期”女员工时,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对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应有相应记录,并要求员工确认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 4、 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用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劳动合同自然就无法继续履行了,此时,用人单位在关闭或解散之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在该种情况下应该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