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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7-2 13:37 编辑
本文由无忧劳动法网提供
1、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加班费作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加班费争议,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存在,最迟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加班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具体说来:
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② 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③ 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④ 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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