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新任人事经理,发现因为之前的工作闪失,部分员工两次签订劳动合同,3年,共计6年,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而现在公司例行做法是第一次3年,第二次6年。处理这部分员工现在想到几个出路: 1.签订无固定期限,但是公司领导估计不愿意,其他员工会不会有意见? 2.再次续签3年,并告知是公司的规定要满9年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如果员工不了解法律,或者不愿为这个跟公司闹翻。就可以蒙混过去,但是有一点风险。 如果处理能不让公司领导不高兴,又没有风险?似乎第二点可以蒙混过去,员工如果都不愿意出头提出,也许就可以混过去了。 如果员工签订了,第三次合同是否认为员工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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