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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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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5:0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问:请问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何时正式实施?2016年1月1日至1月15日(新条例生效实施之前)之间生育的二孩是否符合政策?
       答: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即在安徽省正式生效实施。也即自2016年1月1日起,依据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生育二孩,都是合法生育。所以,2016年1月1日至1月15日(即新条例生效实施前),生育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的。

       2.问:请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国家会不会改革社会抚养费制度?安徽省此次条例修改,是如何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首先,第一个问题,我国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央提出全面两孩政策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仍然坚持将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下一步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第二,安徽省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对未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再作为征收对象,仅将政策外生育多孩(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作为征收对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研究相关办法。

        3.问:请问新条例实施后,在安徽省生育子女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此次条例修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了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按照现行一孩生育登记服务的要求、流程和时限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登记地点由过去的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扩展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在村(居、社区)登记;对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登记。
对特殊情形依法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实行生育审批,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4.问:请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关于奖励保障部分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请问新条例实施后,我省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要求生育二孩的,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追回?
      答:依据上位法修改决定关于奖励优惠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此次条例修改,安徽明确了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5.问:单位不愿意执行延长产假60天的新政策怎么办 ?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此次省《条例》修改,依法上位法修改内容,规定对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98天),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条例》是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60天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如果单位不履行的,职工可以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此项权利。
下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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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5:46:41 |只看该作者
产假还是很多的!就是婚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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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3:29: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小猪崽 发表于 2016-2-1 15:46
产假还是很多的!就是婚假没有了!

不过单位一般不会只给3天的
下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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