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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省劳动厅方潮贵厅长对本厅职员欧阳光华违法违纪的行为熟视无睹."吃粮不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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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11: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焦点二:平远县从事实和理论上看,在83年都不可能实行劳动合同制。 . U7 @2 ^- w1 F5 B D! S 1986年10月1日, 国务院四个文件的颁行,标志着全国劳动制度开始实行重大改革。中央明文规定:“全国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废除了顶替,顶替的就是固定工人。”省局仲裁处称“广东省1983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后还可以继续顶替,顶替的可以是固定工,也可以是合同工,全凭领导一句话。”这样,中央政策与广东政策由于执行日期不同对广东省落后山区又是顶替的职工产生了政策上的“断层”(不衔接),显然不公平。 % t. a; c! t, b$ F) m “以推行劳动合同制时间为限,在此以前是固定工,在此以后是合同工”(引自《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研究》一书),那么,平远县是何时真正贯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呢?广东省虽然有(83) 108号文规定在全省试行,平远县是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作为边、远、穷的山区小县,在83年温饱尚未解决,人们观念比较固执,对自己的身份看得重要,不象珠江三角洲那样经济发达就业率高,固定工还是合同工都无所谓。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应该看该地有无文件?是否有条件实行?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文件执行的对象是人,怎么能光喊口号而脱离实际?. _0 r/ ]9 Z! X# x" G: `; _6 W 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譬如八十年代的劳动合同制和九十年代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认为,边远穷山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执行起来在时间上应有先后之分,不宜采用“一刀切”,只有给职工退休“顶替”制度划出一个自然的缓冲过程,让国家政策自然过渡到劳动合同制,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使83年广东政策与86年中央政策紧密衔接,不致因执行日期不同而发生“断层”,实际上平远县根据本地实际, 因地制宜地贯彻省文件的, 如平府发(84)10号文《批转县劳动局一九八三年招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吃商品粮的城镇待业青年中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样就对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对象划了一个范围,并与农村户口靠“顶替”参加工作的人员严格区别开来。 ' G* u, C) h$ k; O, ~( `0 ^4 v$ X* Q; y 县裕达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谢小勇与我是同时办理顶替入伍手续的(我们两人的父亲都在同一科室工作, 又同是申请退休子女顶替的同事) ,据了解,谢自86年工作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县劳动局原负责人称现在可以让其补签,“亡羊补牢”已晚,事实胜于雄辩,谢是固定工人,我也应该是。 ( \8 {1 O( s$ x% Y. W& y" z& E+ ^% s 1986年9月9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劳动改革四个规定有关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劳人计[1986]号)“你区从一九八三年起试行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你们所反映的困难,在其他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因此,你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四个规定的时间,仍以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办理为宜” (即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改革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由此可见,平远县是个偏僻的山区小县,环绕周围的大埔、五华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当时的情形与内蒙古自治区一样,在83年,无法按省规定的时间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而是向86年的中央文件看齐,发生了劳动纠纷,理应要以86年中央政策为基准进行调处。广东的贫困山区也应该与内蒙古比照执行。' _7 a3 Z9 L3 q! g& d* \- C& o 3、焦点三:现在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不等于在86年之时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A* m/ H) ^1 q% A: |; v9 z 我认为,虽然梅州市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比深圳、佛山迟几年) ,但我的劳动纠纷的焦点是十年前的事,86年的时候仍然有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两中制度并存。现在是现在,过去是过去,应该有时间上的区分。以前国家对大学生实行统包统配,自九四年起逐步实行缴费注册自主择业的并存制度,介于两者交界人学的大学生,仍然采用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制度的规定。 ) c* z! _- \3 t5 H& @" t: E 同样,我是在86年10月1日前“顶替”的,在平远县固定工与合同制并存还没有并轨之前,仍有固定工这个事实存在,这是原则问题。诚然,实行全员劳合制,这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作为固定工本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失去了几年时间,要把固定工改成合同制身份,仲裁处应起协调作用,要求单位给我无形的补偿,由单位拔出一部分钱让我做手术,卸下当年锁在我背椎上的钢钉。身体恢复到原来的样子,什么身份都无所谓。' E; [' m# l( x: w' `/ n 4、焦点四:即使是非因工受伤,也应该享受与固定工相应的待遇1 [5 Y* _5 j! y: o) s. E 固定工与合同制,平时工作待遇相同,但如果是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满后,前者可以续领部分工资,吃“劳保”;后者则会被开除。正因为固定工有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国家才将之废除。我是国家规定搭上“顶替制度”最后“末班车”固定工人,退一步来说即使我是合同制工人,根据广东省《实施细则》:“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改做其他工作。”至于我当时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原工作或改做其它工作,这是单位广大职工有目共睹的事实。; B- N% {! }, u( l; b8 w 由于仲裁处受县局原负责人蒙蔽所发的复函,以致我今天右脚底积血起泡发炎,化脓溃烂,形成一个大窟窿,臀部长出一块肿块,使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 U) F7 N( W |6 U9 R$ m 我不敢奢求雪中送炭,只是祈求不要雪上加霜,十多年来,我之所以一直不停地写信申诉就是为了讨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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