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时受到歧视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当前,在政策的刺激下,多数企业渐渐开始关注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企业自身高额残保金的问题,眼下如何招聘到合适的残疾人成为企业的第一大难题,这也正是如常所关注的问题。 在如常的帮助下,许多残疾人慢慢从“业余”成为“专业”,学得了一技之长。和正常人一样可以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公平竞争,发挥自己的价值。 前两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单位,不仅可以节约高额残保金,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里面的内容! 1,实施机关及标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教育相关企业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4,限制条件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5,增值税退还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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