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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八原则,20%的人创造了80%的利润,股权作为企业的稀缺资源,应该优先用于激励为企业创造80%价值的那20%的核心人员,因此,选对股权激励的对象至关重要。那么,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应该优先激励哪些人员,哪些人员又不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华恒智信人力资本开发与股权激励研究中心依托实践经验以及研究成果,做出了以下几点总结供广大企业参考:
序号
相关规定、说明
1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2
根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3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不当人选、3年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具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的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
没有实际工作付出的出资人。股权激励是企业对高管等核心员工(实际工作的员工)的激励手段,不能将其运用到没有实际工作付出的出资人(股东)身上
5
非稀缺岗位不能激励。如果一个员工的工作是其他员工不可替代的,在现有人才市场上是很难招募到的,或者虽然很容易招募但是培养成本很高,这种情况下应该授予该员工股权激励
6
已经参加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
7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8
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9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特殊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激励对象不包括普通员工和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10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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