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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 N" W7 O& d E, Y4 f( K$ K8 d, e
作者:王荣3 Q: R+ h& P5 }3 v&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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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是一件大好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秘密立法带来的不利局面。但是,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引起广大劳动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讨论。我想大概有几个原因,大多数劳动者,尤其是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不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劳动法的知识过于专业、繁杂,很多法律人士不熟悉,或者认为对自己没有意义,根本不屑于研究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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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 `, L0 U/ V9 \. N) ]在我看来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有75%条款存在严重问题,是一部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草案。如果一定要颁布劳动合同法的话,必须进行大修,否则,应该宁缺勿烂。
4 R, I @* O. [# |9 ~/ B" b8 d6 u现将该草案存在的缺陷做简单叙述,欢迎参与讨论。理解不对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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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效力的缺陷:本法既然是根据《劳动法》制定,那就意味着本法不能与《劳动法》抵触,否则应该以《劳动法》为准,但本法有非常多的条款是与《劳动法》抵触的。这将造成司法实践对适用法律和本法效力理解的困惑。- A8 @$ c; c"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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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未考虑到目前大量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实,这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恶意不签约,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其严重的困惑,引发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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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 i8 u+ p3、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现实脱节,是现实根本做不到的。《劳动法》颁布实施了11年,仍有70%以上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也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而彻底改变。- ? q* n$ _" h: f4 D" s, }' k
( T; R* s0 P$ ~: A. [4、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以及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将导致固定期限短期化更加严重,试用期工资更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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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不合理,不利于社区家政业以及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与公司法关于鼓励投资的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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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v3 A( F! w3 H! U6、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每人5000元存入备用金,没有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一个派遣上千人甚至上万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该规定得存入几百万甚至上亿的备用金,这与设立银行还有什么区别。而且,草案没有规定备用金的用途,这等于这么大一笔钱在法律上是不知道用来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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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T; l* P- @. l- N1 X7、规定只能对接受了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劳动者才能设定违约金,将严重制约企业对劳动者培训的投入,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还可能导致企业之间人才的恶性竞争(即不培训,专挖墙脚)。按草案,不管培训费用是100万还是10万,只要没有达到6个月,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走人,这样企业肯定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而且该规定这完全脱离现实。只要稍做调查,我国的企业能为劳动者提供1个月脱产培训的是很少的,能达到六个月培训的,可以说在全国是凤毛麟角的。这样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Q' ~# q h( ?
- W' ]6 f- u0 x! I+ X8、规定用人单位欺诈、胁迫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可能严重违背劳动者的意愿,而且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严重后果。如果劳动者不主张无效,即原来约定的相对高的工资变成无效,劳动者愿意继续做这份工作的愿望落空。更严重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先前故意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对用人单位不利时,通过证明自己是欺诈、胁迫,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从而免除自己的各种法律责任。这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N2 Z+ G% O 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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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没有规定劳动者欺诈、胁迫(劳动者胁迫用人单位的情形不是不可能)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者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等于在纵容劳动者造假学历、假身份证等欺骗用人单位。这不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不利于劳动者树立诚信的品德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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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u5 `8 E/ i3 s/ v; g( r10、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标准,逻辑混乱。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与《劳动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但是,如果循环适用法律的话,其实仍然是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实际上等于草案的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将导致司法实践随意认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发生,这对只会对劳动者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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