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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06年5月28日裁员时,多给被裁减员工发放了年假,花红的钱(前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承诺在员工无论以任何理由离开公司时必须支付这笔费用)。但是我在给员工计算经济赔偿的时候少算了(没有按照前12个月均工资计算,而是按照他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的),比如:员工在我公司干了2年1个月,我给计算为3个月*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假如说应该给员工总计的赔偿应该是6000,但,因为以上基数的问题,我只给了总计赔偿5000(少支付了1000),同时,可以不给的年假和花红,我又给计算了为1000,象这样的问题,假如员工状告到仲裁或者法院,那么我可不可以申请将本来无须支付的年假,花红1000要回,然后再支付他1000,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或者我国的法律支持不支持我找他们要钱先?或者真的不知道仲裁如果遇见这个案件怎么来仲裁?我可真是有点忐忑不安,感谢大家的帮助!帮帮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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