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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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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4 16:4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孙二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A公司工作,双方签定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孙二的月收入为基本工资1000+全勤奖300+岗位工资1000+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每月2500元不等)。2008年1月,孙二结婚。2008年3月25日,孙二被医院确诊怀孕,医嘱说有流产症状,要求孙二在家保胎。孙二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4月26日、5月26日提交了病例本及医院证明,跟单位履行相应的请病假1个月手续(单位只允许每次请病假最长1个月)。2008年6月26日,孙二已休满3个月病假,但医生还是要求孙二继续休息保胎。于是,同日孙二又向单位递交了自6月27日至7月26日的病假单。单位认为孙二的医疗期已过,应该上班,更何况由于孙二的长期请病假已经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2008年6月27日,单位通知孙二务必于7月1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与孙二的劳动关系。但是,因为孙二的身体不恢复,家人也不允许她上班,因此孙二7月1日还是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于是于08年7月3日通知孙二,其医疗期满还不回来上班,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医疗期满,她不回来上班就是不胜任工作,故解除了孙二的劳动合同。<BR>问:1、A公司是否可以辞退孙二?</P><BR>
<P>2、孙二的病假工资怎么发?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产期工资应如何发放?<BR><BR>(欢迎参与讨论,视答复情况有积分奖励,安同学奖励,概不保守,嘿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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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5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P>1。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刚看到这条)</P>
<P>2。保胎假期间:基本工资1000+岗位工资1000*60%</P>
<P>&nbsp;&nbsp;&nbsp;&nbsp; 产假工资:按原来正常劳动时的工资发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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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5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1、不能
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2、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医疗期的规定来发,超出的部分按照事假处理,没有工资。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产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核发,我认为每月应该发基本工资1000+全勤奖300+岗位工资1000
呵呵  抢个沙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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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0: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问题1:<BR> 根据《劳动合同法》:<BR>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R>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R>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BR>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BR>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R>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R>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R>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R>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BR><FONT color=blue>该案例中,孙二虽然医疗期已满,但属于三期之内,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工作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BR></FONT>问题2:根据最新的《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BR>第二十二条 <FONT color=blue>员工依法享受</FONT>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FONT color=blue>产假、</FONT>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FONT color=blue>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BR></FONT>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FONT color=blue>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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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0:4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其实,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否违反解除,给多少补偿金都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后面的生产费用和产假期间的待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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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3:1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6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4 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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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8 所以你的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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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0:0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该做得人性化一点,毕竟人家是事实情况,也有医院医生的证明,并不是无理取闹或者借故不上班。试问,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夫人身上,会怎样呢?又或者发生在他 /她母亲身上呢?或者我们现在已经看不见他/她呢~~
话多了。
1、不能!
A公司解除的理由是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死尸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成立的~~

2、医疗期呢,可按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标准给予;医疗期满了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以事假形式请假,工资按用人单位事假规定处理;产假期间按产假工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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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
2)《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关于工资的发放:
1)保胎期工资发放。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之规定,在保胎期(病假)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产期工资发放。如果参加生育保险,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工资应由由企业发放。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应该发放基本工资+全勤奖+岗位工资共计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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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合同: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应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产假期的工资发放:1000+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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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辞退孙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单位对病假期间没有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孙二的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其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的60%,即(1000+300+1000+2500)*60%为2880元/月;产假工资按正常上班计算工资即基本工资1000+全勤奖300+岗位工资1000+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每月2500元不等)。如果产假结束后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补发给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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