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大尾巴的鱼 于 2010-4-6 12:33:00 发表 1、不管企业有没有员工自愿不签合同的证明,结果还是一样,需要支付赔偿,我记得赔偿的时间是从入职第二个月起开始算,最多12个月。14个月似乎不对。
2、员工需提前一月提出辞职,但只要员工提出,企业可以当天就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即让员工提出离职当天就走,还是一个月后走,是企业的权力。因此,L提出另外一个月的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总的来说,企业是需要支付补偿的,无非就是具体金额的问题。同时,要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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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时间是从第二个月开始算,但不是最多12个月,因为满一年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签订,也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 w. o2 h* e8 b9 e l" r2.该员工属于主动提出并和公司协商一致离职,具体时间是自己可以确定的。不能说,我今天提出一个月后离职,你就赶我现在走。这个是没有依据的。
6 X$ P# ^! G; L- q3 }) j* ~9 F8 t总的来说,就本案例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用人单位所持有的劳动者个人的书面放弃签订合同的文件无效,需双倍工资。而鉴于是员工主动提出并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