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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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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0:4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由于明日是哀悼日,此次辩论赛提前开始,明天群内自由讨论。
废话不多说了,请正反方提交立论,由正方开始。
所有正方辩贴使用黑色宋体字,反方辩贴使用蓝色宋体字
以下,请正方提交立论。





/ u9 D9 W2 t: X( Q+ m; ~; |

孙二娘,女,27岁,汉族,已婚无孩,老公叫张青,两人曾在孟州道十字坡开过小饭馆,因宋徽宗名下官员众多,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工商管理费、活动赞助费等等,苛捐杂税繁重,再加上二娘本身有点小资情节,因此,经常入不敷出。原本想重开旧业卖点人肉包子的,可苏丹红、福寿螺、毒大米、瘦肉精、人造蛋、避孕药黄鳝、三聚氰胺、地沟油等等事件导致了宋朝执政党对食品安全极其重视,因此,小饭馆惨淡经营,最后孙二娘再也经营不下去了,只好向孟州道十字坡人民法院申请小饭馆破产。破产后,孙二娘准备重入职场,重新做回白领丽人。
lt;-Xjg#ZU#1bbs.chinahrd.net;gt;A/r:RJXe
L@cfD@T-qPbuy.chinahrd.net;qsSLX2]Kk




" W& ~ P% _) e' h h: K

朱贵在梁山脚下开的梁山泊海鲜馆因投奔好汉过多,已扩大经营,要招聘一经理。孙二娘经过一番海投简历后,便被朱贵邀请来面试。一开始面试孙二娘的业务能力,孙二娘毕竟有过做饭店CEO的真实经历,因此,回答得朱贵频频点头,赞赏不已。孙二娘看了也暗地窃喜,觉得自己很快就可以上岗再就业了。在面试最后,朱贵装作不经意地问孙二娘有无男朋友或是否已经结婚了,孙二娘如实告知,再问有无怀孕及生育子女打算,孙二娘说自己年纪也合适了,还是打算尽快要个小孩的。面试结束后,朱贵让孙二娘回去等通知。可孙二娘左等右等,都不见通知,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问朱贵,电话里,朱贵如实告知,因孙二娘还未生育子女而且有要个小孩的打算,如果招聘进来了,一旦孙二娘怀孕的,既会影响工作,而且也会增加梁山泊海鲜馆的负担,因此,无奈之下只好不选择孙二娘。
L@cfD@T-qPbuy.chinahrd.net;qsSLX孙二娘面试的第二家单位是蒋门神经营的快活林大酒楼,蒋门神自从收购了施恩的酒店后,事业越发兴旺。面试的内容和过程上一家基本上一模一样,最后,在蒋门神问孙二娘有无男朋友或是否已经结婚了,孙二娘吃一堑长一智,回答说自己没有结婚。蒋门神当场就拍板录用了孙二娘。在入职登记表上,孙二娘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
L@cfD@T-qPbuy.chinahrd.net;qsSLX2]Kk




S4 _ \) ?/ }. _

孙二娘在上班过程中因思念张青,两人经常在QQ上聊天和视频,卿卿我我的。但孙二娘不知道,蒋门神对所有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了监控,如此一来,蒋门神就发现了孙二娘在入职时所说的未婚是虚假的。蒋门神遂以孙二娘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已构成欺诈为由辞退了孙二娘。
L@cfD@T-qPbuy.chinahrd.net;qsSLX2]Kk




( W! ^4 y% h' [3 q5 L" ?" ]% w) U

    辩题: @T-qPbuy.chinahrd.net;qs




+ P. B! ^$ a( b& X; Z* _

1、面试时,朱贵、蒋门神是否可以问孙二娘些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
   
2、孙二娘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是快活林大酒楼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快活林大酒楼是否可以辞退?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j) ]2 _0 j, g/ B/ P. G' V, i+ u

正方观点:用人单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




, G% p6 m) X* O' y* e7 ]7 y

反方观点:用人单位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员工的立场。




8 F) m8 }" b: V

 




3 b, ~$ u$ \0 v8 ^# j

特别说明:





: a5 l4 A% k2 u& b( \

1、各方推举5位主辩手,其余成员为辅,不限制发帖,不能上Q的由各方派人站内信沟通,可自由发帖。各方组长或代表在明天12点前将主辩手名单给观火和老罗。





3 G9 {: A( z$ W6 q. j

2、双方各派一人负责总结、编辑辩贴,正方由观火负责,反方由老罗负责。在对方发布驳贴后,被驳贴除格式编辑外,禁止编辑。





" T, T/ ^* F, J+ d& Q

3、在主贴外开一副贴,副贴支持所有中人网家人参与辩论,但不计入辩论赛的统计数据中,此贴发布在劳法区,由劳法区版主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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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0:4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

 正方立论:6868执笔,vivi修改  


9 v1 t: e& s. j' c. T; S# v2 _

    面试时,朱贵、蒋门神是否可以问孙二娘些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

& N: c; o, V5 a; R& m$ B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而我认为,孙二娘面试的是公司中最重要的CEO岗位,CEO担负着公司的整体运营,其岗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CEO若出现任何状况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而家庭情况是会影响CEO心态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不是机器,必然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因此,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在面试时问一点很可能与工作状态有关联的隐私也是可以且必须的,并且要尽量问得细致一点比较好,以避免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


1 E6 O3 o' h5 [


    下面跟大家分享下本人实操中的两个案例:
    我曾经招聘了一个售后服务信息职位的女孩子,我对其进行内部岗位培训了1个月(由即将离岗的人员手把手教),之后又花了3000元(仅仅是学费,不含差旅费)送到外部培训。培训结束后工作了2个月,她说怀孕了,反应很厉害,需要休息1个月。大家不知道,我这个岗位多么重要,真是离开她一天也不行。她的岗位可是核心的岗位啊!没有办法,只有售后服务经理亲自加班工作了。
本来我们的董事长是很体贴员工的,也很尊重员工,听说这件事后就生气地给我说,今后再招聘女员工,不要招聘生育期的女性了。这件事对公司部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打乱了部门整体战略的部署。


& E$ H5 Q1 h5 i U* ?' J

    还有一个例子:我们有个销售公司,一共有十多名漂亮的女性销售顾问。有一年春天,好像是商量好了似地,4名员工“集体”怀孕,她们每天挺着大肚子接待客户,然后“集体”请假生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大家想,如果都去仅仅从尊重法律、尊重员工的角度看问题,那么谁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呢?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大家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国家的税收从哪里来?
因此,我方认为,本着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健康、良性发展,在招聘重要岗位员工时根据其岗位的特性,必须问一些员工的隐私问题,而不存在非法收集及侵扰或公开的因素。
    我们考虑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中国国情。考虑到工作性质:比如接待任务多的岗位,可以问一下,能否喝酒?考虑到工作特点:经常有出差任务的岗位问一下,有没有男朋友或者因家庭情况会对经常性的出差有阻力?考虑到岗位的重要性:非常重要的岗位、人数配置又不多的岗位问一下,什么时候有生育计划?考虑到员工稳定性:公司位置比较偏僻,也必须要问一下,面试者的家住在哪里,因公司距离家太远有时是造成员工不稳定的因素。
管理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需要的是灵活。拿法律制度来处理面试时的隐私问题,只能说明我们的面试者是死板的,是教条主义的,是没有艺术的处理管理问题。

    孙二娘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是快活林大酒楼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快活林大酒楼是否可以辞退?
    婚姻状况在国外是很隐私的话题,而在中国呢,隐私的程度要小很多。我们做任何事情要结合环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而不能完全照搬别人的东西。
就婚姻而言,对公司而言可能带来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结婚带来的婚假;第二,由生产带来的产假。由于岗位的重要性,站在公司发展的角度来看,CEO一旦请长假没人拍板做决定,整个公司势必将面临管理困境,因此,公司对于这样重要的岗位的(CEO或者其他更重要岗位人员)员工的个人隐私有绝对的知情权。
    就如,我们的财产状况是个人的隐私的一部分。那为什么国家规定高级干部必须定期公布自己的财产,甚至自己子女的就业等隐私呢?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拥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如果不能公布他们的这部分隐私情况,那么势必会国家的反腐倡廉、对民心向背,甚至对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也如同一个“微型国家”,于企业中,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
    鉴于孙二娘隐瞒婚姻状况,孙二娘作为一名CEO,其所作所为都将成为员工的榜样,而其隐瞒的行为折射出其诚信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多数管理者都会这样想:“今天你在这方面欺骗我,明天你就会在别的方面欺骗我。”管理者多数都不会使用“人品”上有问题的人,因为如果公司交给一个诚信有问题的CEO经营,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相信也没有一个老板愿意担风险将公司交给这样的人管理。
因此,做为管理者可以且必须找个理由辞退她,当然再傻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也不会单纯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此名义开除她,“欲杀之,何患无辞”,必然还会加上其他有力的条目。另一方面,孙二娘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以找到工作的,她完全可以在应聘时给管理者这样主动说,虽然我没有生育,但是我在两年内或者几年内不会生育。这样大家也是好理解的,并会感谢她的真诚。
    当然了,我们并不能剥夺了人家的生育权,假如孙二娘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至少1—2年以上吧,这个时候从道义上讲,她本人给公司也做出了贡献,生育期间公司也好有个人员安排计划,使其有“计划”的生育,既是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也使企业的经营不受到影响。

    快活林大酒楼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 w" h, O1 K- F2 V# @2 `

    我方认为上班的时间即是工作的时间,在上班的时间,公司完全有责任与理由对员工就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网络监督其实质就是一种考核。
    公司提供网络设施,其实质意图为员工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需求,而非为员工提供聊天的便利。因此,公司网络部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监督员工在工作时间是否工作或者说监督工作的情况怎么样,根本不存在监督员工隐私的问题。而对于工作内容,公司有绝对的知情权,因此,快活林大酒楼有权利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众所周知,任何公司的劳动纪律都规定,在工作时间绝对禁止做个人的事情,比如私事聊天,与工作无关的QQ、MSN聊天等。公司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对网络进行监控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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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0:4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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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组长,请反方代表提交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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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1:0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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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立论:蹲蹲执笔,安爸修改

* \# R$ M* l4 ]6 r& @( L P. R

用人单位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员工的立场。

" c' b8 l2 @7 Q1 K/ O

/ ?/ O/ i! H j7 ]; V! v

蹲着玩尿泥的分析:

# _9 c- J! P( Z

) t$ e: W/ r& N

反方观点包括三个方面:

+ c$ \5 }$ W5 ]

9 L9 k. [) c9 d

1、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用人单位招聘违规调查,涉嫌违法。

0 ]3 i. } D- C7 o& f

2、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 p7 w% h5 k3 }# v1 v

3、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1 _+ E! y2 b8 {

具体分析如下:

! m6 ]+ |% W+ {2 J/ d

; d; q# I/ a) J/ ?

一、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

, h) o" B+ L( ~, Q/ Y

, d' I3 u+ D7 G

社会关系(家人、亲属、朋友等)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和国内都十分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体现着对人格的保护。

# i3 G; r3 P8 ?5 R6 b/ L' Z; B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员工也有告知权。但是这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用人单位有权力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了解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除非员工的婚育状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员工也没有义务告知。

: e/ L; r8 f$ ], h9 C

本案中,用人单位招聘的职位为酒店CEO。对于酒店CEO这个岗位的劳动关系履行,显然和候选人婚育状况无关。而用人单位招聘中窥探候选人隐私,不但侵犯了候选人,而且涉嫌歧视,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 n( j; p2 u9 _5 X4 Y. o$ c& v

情理上讲,每家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上承担着社会责任。保护女员工权益,正是这种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而一个负责任的用人单位,会吸引更多优势的人才,而从加快发展。


6 {) s$ L0 V: J3 n! E" V/ q

2 o% Z B# d' s/ G1 [+ v' W7 B

二、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 |& ~. d2 f! S/ p, [) i

: r1 P4 m1 m5 g6 e1 \

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有着范围限制,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特别须注意“直接相关”这个法律用语。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及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1 ]5 l; V8 N( T; W/ Z

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关键要看隐瞒婚姻状况究竟是否构成欺诈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

( i6 @# ]- r# O# {/ W) {

《劳动合同法》对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欺诈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得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有三个要件:1、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2、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这三个要件是前后相继的,缺一不可,前一要件是后一要件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

0 y5 x o7 D3 Y7 c c

由此来判断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行为的性质,会得出以下的结论: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第一要件不符合,那随后的要件也就无须判断了,可见,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 ?" k0 w! l) y! v4 ?0 t


! R2 L3 b1 [5 Z2 |8 @3 y# e E# Y

三、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N0 n) w/ B4 f% S! P4 {

5 E' e5 H1 t. Q k, s6 v+ R+ C

监控员工的网络交流记录,通过检查员工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方式来进行,而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员工的隐私权,而且还涉及员工的通信秘密。

3 L/ P9 M1 b( i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按照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现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违反了法律保护员工的的底线。
   
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也必须先告诉员工。但案件中,蒋门神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其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p7 i3 ^" q- N Q

最后,用人单位对员工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进行监控,会让员工产生不信任的想法,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成果均不能实现最大化。

. ^. o8 i& }% w/ Z5 {

综上,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 n; N8 B2 c2 S2 c%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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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9:2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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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7 L% q4 ?7 g, j, V

    正反双方的立论已全部提交完毕,请正反双方在QQ群内自由讨论总结,于明日即201042214时前,正反双方组长在此辩论贴内提交“驳对方立论”帖,由反方先发。



; U9 Q2 X3 n/ B s& Z1 i

    备注:“驳立论”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 t* K; ~( X0 W! r# w2 l' b( O

    自42214时至2010年4月24日24时,辩论赛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该阶段,由双方辩手开展辩论。



" Z8 h/ ]9 J7 f4 a

    在此之前本贴内其他的帖子将一概删除,请各位辩友理解并支持。



- q: n. F) X" b8 ]. h6 P: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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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2: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4月21

经过一天的激烈讨论,相信正反双方都已经完成了精彩的驳论,那么首先请反方代表提交驳立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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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2:5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4月21日

以下内容为蹲蹲代表反方对正方理论的驳斥:

正方论点的三个核心错误:
1、隐私权问题:国内现行法律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国内隐私和国外不能相比。
正方潜台词:因为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所以尊重隐私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国内情况特殊,不能建立和国外一样的标准来要求单位尊重员工隐私权。


. ]' X. Z" s* W) l8 z; K a


蹲蹲提点:隐私权是人格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正方队员赶紧恶补基本的法律法规。


" l0 y: j& t- {7 L( {


2、辞退员工问题:遵守法律与谋求用人单位利益是有矛盾的。
正方潜台词: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可以置法律不顾。


6 \7 e$ A9 ?" r


蹲蹲提点:处理员工问题最低要求:杀人不见血;中等要求:不战而退人之兵;最高要求:你(指员工)好我(指用人单位)也好。如果正方是在教HR杀人,我是在教HR杀人不见血;如果正方是在教HR让用人单位和员工两败俱伤,我是在教HR让单位立于不败之地。


V6 C& @' ^- H9 H8 q5 E% Y


3、办公监控问题:实体合法即合法。
正方潜台词:程序合法是什么?没听说过耶~


4 g v% A/ p3 L$ d. t1 d( A


蹲蹲提点:一部劳动合同法就写了四个字:程序、实体。相对而言,欧洲的劳动法多重实体合法,中国很特殊,重程序大于实体。

正方论点构架的三大明显问题:
1、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只有论点没有论据。
蹲蹲分析:与其说是因为正方不熟悉法律所以没有征引,不如说是正方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证明论点。终其原因在于:正方的第一和第二个论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


1 v% w- N0 b1 g; O9 k3 ^3 H( K


2、用人单位的短期利益和金钱利益大于长期利益和其他利益。
蹲蹲分析:正方尝试通过HR应维护用人单位和老板的利益的角度去证明其论点。可惜的是,正方没有看到简单粗暴的操作对在职员工的打击、品牌树立的不利影响、健康持续发展的障碍。HR需要维护用人单位和老板的利益,但是一定要选择风险最低的办法。


% R/ L: U: w: d: z) _


3、法律没有擦边球,法律与用人单位利益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蹲蹲分析:其实案例本身提出的用人单位和老板的诉求HR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实现目的而规避法律风险的。HR可以用不违法的手段去实现用人单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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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alker + 20 安同學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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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3:0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4月21日

执笔:zgx6868  
修改:湖南人在他乡、柳絮轻舞、甄命天子、夏花千枝、vivi、安娜卡列宁娜、明明懂了、沙和尚、雾月雨、AMUWANG
以下为zgx6868代表正方对反方立论的驳斥:

一、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
    在面试时,针对孙二娘所申请的职位为CEO,朱贵面试时肯定要根据公司的愿景目标来考察应聘者的职业生涯规划,从而判断其与这个职位的匹配性问题,因此,面试时这个问题可以问。
反方所言:“社会关系(家人、亲属、朋友等)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和国内都十分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体现着对人格的保护。”这个观点我们正方完全同意。但是,作为酒店的CEO,对一个拥有几百甚至上千名员工的大酒店,是至关重要的。CEO的工作状况,CEO的变更交接工作都直接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在入职之前,如果酒店所有者对应聘CEO的基本情况,包括生育情况不了解,假如CEO来了公司1个月就请育儿假,对公司的影响是什么?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CEO入职一个月请假,假如公司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几百名员工甚至上千名员工的收入受到影响,那么我再问反方一句,一个CEO的隐私权重要呢,还是基本员工的饭碗重要?
反方朋友说,“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员工也有告知权。但是这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用人单位有权力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了解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除非员工的婚育状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员工也没有义务告知。”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而前边我们说了,CEO生育情况是与工作、与公司的生存发展是紧密相关的,关系到员工的生存权,因此也关系到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有权力在CEO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上有知情权。当然,反方也说了“不但侵犯了候选人,而且涉嫌歧视,因此,属于违法行为”,这个观点完全不正确,中国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这是违法行为。但针对CEO这个岗位职责,再根据题目推断蒋门神下属分店的组织架构,管理层以及最终决策层只有孙二娘一人,因此在面对一旦长期休假的她而言,蒋门神作为集团的总负责人,已经意识到孙二娘离职会造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且孙二娘做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隐瞒事实真相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即使是针对个人利益)。所以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道德方面,孙二娘都不是一个优秀的CEO。
在诚信方面,“我不骗你,我相信你也不骗我。”很显然,面试时的沟通在于朱贵看来是很有诚意的,但可惜的是孙二娘明显的不够诚意。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孙二娘这一做法,难保在日后的工作之中,不会再出现。所以朱贵辞退孙二娘,不单单是因为孙二娘隐瞒已婚的表面现象,而是触及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诚信。试问有哪一家企业敢于用一个在面试时就说谎的高层?
当然,我们在我们正方的立论里也说了:“我们并不能剥夺了人家的生育权,这个时候从道义上讲,她本人给公司也做出了贡献,生育期间公司也好有个人员安排计划,使其有“计划”的生育,既是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也使企业的经营不受到影响。”,因此,我们这种做法也并不是反方所说的我们“不承担社会责任”“不保护妇女权益”。

3 c0 r) M# v0 J% y( c


二、我们正方认为反方所言的“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也是非常正确又正确的。
但是,本案例所言的所谓的“婚姻状况”,其实质已经不是什么所谓的“婚姻状况”了。表面是所谓的隐私“婚姻状况”,其实质是“能否胜任”该岗位,该CEO岗位就是要求不离岗,至少要连续工作半年甚至1年以上,不然就会造成公司经营受到重创,公司几百名员工的饭碗就要受到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们党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所以按照反方的观点行事的话问题将是非常严重的啊!
综上所述,按照反方所言“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CEO应聘者必须要承担“如实说明”业务的,当然也包括表面是“生育状况”,实质是“能否胜任该岗位”的条件。 大家也知道,现在有的国有企业也规定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按照反方的观点,这个也是隐私,这样做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吗?
另外,站在国家法律角度,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刚性的,我们必须遵守,但是我们遵守法律也不能教条地遵守法律,片面地、错误地理解法律,如果那样地话,很多企业将会死掉,就如有人说得好,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话,很多企业就会死掉,但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也执行了新劳动合同法了,没有死掉呢?因为大家正确理解了劳动法,没有片面地、错误地理解法律并认真地执行法律。也因为反方错误的理解法律,假如酒店按照你们的方法去操作,企业才面临着将要死亡的危险。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啊,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
当然了,这个案例也是一个企业管理案例,企业管理既是科学的,又是艺术的。说企业管理是科学的,就比如我们这个案例中所说的,CEO职位非常重要,必须要求一定的连续工作时间;说它是艺术的,就如我们正方所言的:我们不是不让人家生育,而是在适当的时候才生育,以避免给酒店造成影响,给其他员工造成影响。我们正方说了,对于一般职位的女员工,我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但是对CEO必须这样做。这是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所决定的。
按照反方所言“监控员工的网络交流记录,通过检查员工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方式来进行,而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员工的隐私权,而且还涉及员工的通信秘密”,我们正方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们认为:
一方面,公司为员工配备的电脑设备是公司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公司老板有义务而且有权利对自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在工作期间对员工的网络活动进行监控是属于正常、合理的管理方式.也是公司保护商业机密的一种方法。就比如,我们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客户休息区,客户休息区有可供客户打发时间的可以上网的电脑,假使某个客户利用这个电脑,进行非法活动,上传非法资料被公安部门查处,我想公安机关一定会处罚电脑的所有者,同时也会使用者。为了不被处罚,公司完全有责任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监控,你不能说公司违法。对于员工使用的电脑其实与之类似。也就是说公司监控并没有错,也没有违法。
另一方面,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本来就是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员工在上班时间聊天视频已是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更何况CEO。所以,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营业与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可以在上班时间段内对员工所使用的公司电脑进行的有必要的监控。公司有权利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所以聊天只能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这与隐私与机密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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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哈欠的猪 + 2 总结、分析得很好,我就在这里插话了,表示我的存在,哈
szwalker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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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3:0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4月21

感谢双方精彩的驳立论帖,现在主持人宣布,自由辩论正式开始。双方可提问对方辩手任意问题,但请双方辩手注意用词,人身攻击者一律踢出辩论赛。

, w$ j/ ] H- O5 ~



请双方辩友注意,发帖时,第一行应为中人网ID+立场

% A0 I1 r: C& a, Z0 M

发布驳贴时,格式为:驳X楼XXX观点

& I& H" C, s+ M, \1 w! G


 

6 V2 e% U4 o- {! i. k x9 }

每个辩帖奖励20积分




8 u4 Z# K; o* Z8 x

获胜方每位参赛选手奖励300积分,落败方每位参赛选手奖励20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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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3:3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一辩。



# c" C8 |! p0 R$ S* Q

 



5 {) g1 Q, Y1 w# p

首先,我方认为朱贵在面试时可以询问孙二娘诸如婚姻、生育状况等个人信息。理由如下:



2 R/ {& k6 k9 X- b, ]3 \, ?" A# i

一、  在面试过程中询问个人信息,如婚姻、生育状况等个人隐私问题不等同于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之一,我们不反对尊重。但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朱贵在面试孙二娘时是“询问”而非“刺探”;更何况面对朱贵的询问作为孙二娘完全可以“涉及个人隐私”婉拒回答,遗憾的孙二娘并没切实做到这一点,相反却以“违背事实”的做法告知朱贵一个虚假的信息“她已结婚生子”。这种行为显然是“不诚信”的,对于一个应聘CEO的职位的人来说甚至可以说是以虚假信息获得用人单位信任进获取录用,可谓是“欺诈”。


! ^8 Y" y$ X" _& x+ Q& z7 ~

二、关于侵犯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情实际是这样规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 w: x5 D1 B9 y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2 [5 u: f2 I& F6 }/ U r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 u0 A1 n, q7 u% ^* k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 I2 y" w3 o4 Q. z" \: k7 t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 `7 \0 o' I7 q1 I8 U6 J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 c1 e0 \! Z& p& d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 D- _6 A" L8 M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 R0 U: o7 Q. }2 G4 U' H; s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 u8 k; M+ h4 X+ `- j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 Y, ^) c1 S' G2 B$ d4 [. |: H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2 u- }+ p8 `: }/ t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 L; x5 c' ]; m. t$ r6 d2 W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 C* Y2 x V4 h) P9 q; ?& b- ]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i* k+ Y' v% l1 w

用人单位仅在面试时询问侯选人婚姻状况,并未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刺探甚至擅自公开侯选人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及国情,询问侯选人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


" k9 W5 t, D$ Y! e3 P- N' k+ D

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面试的询问行为违背了上述哪条哪款?再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孙二娘入职是否擅自公开过其个人信息,包括婚姻、生育状况等隐私?如果没有又何来侵犯其隐私权之说?!


9 \! j- _7 a: X/ ?

三、

$ q1 t# P9 u: w4 q

正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辞退孙二娘完全合法。理由是:蒋门神企业作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现代企业,完全有权按照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而加强对公司网络包括员工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公司网络)做与本职岗位无关的事情,如孙二娘因为想张青而与之视频、聊QQ等行为,纯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由与应有的权利。孙二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朱贵辞退孙二娘完全合法。如果对方辩友认为朱贵因为孙二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她系违法行为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的尊严又将何在?那么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将如何来保障?请对方辩友回答!

: w* u! c5 N: F* L


- m/ ^' V) z* |* k* U1 l8 I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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