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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真实案例)关于超36小时加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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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07:56: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风雨竹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风雨竹-(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3862)
  
    1、此案例为我公司真实案例,有可能各位HR在工作中会遇到,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精彩见解!
    2、此案例为原创首发,版权归属中人网与作者,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转载。
    3、为了鼓励各位家人的参与,希望中人网的版主起个带头作用,并对所有认真回复的会员给予高分奖励!
  
    这几天,公司与工会在就年度工资调整比例进行劳资协商,在协商中工会提出一个要求,即要求对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按3倍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
    对于公司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需要补充说明三点:
    1、由于上半年市场紧急,生产一线员工每月加班都超过了36小时;
    2、在年初,鉴于市场形势,公司与工会就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进行了协商,工会同意超36小时加班;
    3、上半年法定假日,公司未安排加班,仅是在休息日加班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周末加班,均按1.5倍、2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了加班费。
   
    在与工会协商过程中,我又仔细地研究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几个问题。先将《劳动法》的相关章节摘录如下: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的问题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那周六的4小时算不算加班?应不应付加班费?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算不算违法?如果上半年超36小时的加班,在下半年按调休处理完,是否还违法?什么情况下超36小时加班不违法(不申请综合工作制)?
    3、超36小时的加班,加班费应如何处理?工会提出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4、你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超36小时加班情况?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7:5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8: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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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17:10 |只看该作者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那周六的4小时算不算加班?应不应付加班费?
答:按工作日20.83天算,每个月工作20.83*8=166.64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则算加班。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算不算违法?如果上半年超36小时的加班,在下半年按调休处理完,是否还违法?什么情况下超36小时加班不违法(不申请综合工作制)?
答: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算违法。除非是综合工时制,否则超36小时都算违法的。
3、超36小时的加班,加班费应如何处理?工会提出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答:按3倍个人认为合理。但好像没有法律依据。
4、你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超36小时加班情况?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有。平时按1.5倍算,周六、日按两倍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算。

个人愚见。其实我也很想知道若完全按法律操作应该怎样才好?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0-8-30 09: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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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22:56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到这个问题了,之前所在单位是制造企业,每周六天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周都超出了4小时,而且在劳动合同备案的时候都无法通过。我们当地很多企业都是实行的六天制。对这一部分个人感觉如果没有安排换休的话应该计发加班费,计发标准参照节假日加班费标准。不知其他同行是如何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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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24:1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说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应该不算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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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26:22 |只看该作者
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不算违法,因为这个加班的决定是经过与工会协商的结果。至于加班费要按3倍的标准计发,我觉得没有法律依据,就按照延时加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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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27:50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现在加班费计发除了法定节假日的3倍标准外还有就是带薪假期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补偿的3倍标准,其他好像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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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39:16 |只看该作者
我公司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头疼着...目前就一直忽悠着...用情去感动他们...竟可能的拖延他们反兵起义...心里一直不踏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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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45:34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能说说具体如何忽悠的吗?很想学习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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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57:58 |只看该作者
本公司真实案例:
    超过36小时即使按照标准或者超过标准支付加班费均属违法,我公司在2008年由于此种情况,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2万元(200元/人)。
    对于法律强制的劳动定额标准,即使与工会、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也是无效的。而签订相关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我公司目前的解决方式:努力改善劳资双方关系,如果超过36小时,员工也不会投诉或者有意见。这种情况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注:不是频繁如此,更不不是黑心企业)。

点评

闲梦江南梅熟日  谢谢分享,呵呵。 在现实社会,的确如此啊。  发表于 2010-8-30 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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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9:00:28 |只看该作者
看样子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数据是没得商量的了,只有按章办事的分了,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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