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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UWANG 于 2012-1-7 20:23 编辑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某通信公司与某高校及该校应届毕业生王某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毕业后,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并为王某办理在京户口,同时约定王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果王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应当向公司支付三万元。2004年7月,王某毕业,经过岗前培训,成为公司项目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公司也按照约定,为王某办理了进京户口。劳动关系顺利履行至2005年2月,其间,公司要求与王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王某以各种里有没有签订。2005年2月28日,已经成为公司项目经理的王某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但要求王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王某向公司交纳了两万六千元违约金,口头同意剩余违约金从离职工资中扣除。公司扣除了王某二月份的工资,为王某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2005年4月27日,王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收取违约金没有依据,故要求单位返还违约金并支付拖欠的二月份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公司虽没有与王某约定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责任,但公司要求王某支付三万元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约金,王某没有提出异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了两万六千元,这种做法是王某接收公司提出的对其辞职的条件,并无不当。但是,公司直接扣除王某工资四千元,作为违约金,因没有证据证明经其本人同意,应认定为公司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因此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四千元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一千元。后当事双方均服从裁定未提起诉讼。
例分析:
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方就业协议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与履行;四千元违约金的处理。
一)三方就业协议的效力。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首先,就业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订,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当事人签订;其次,在校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还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第三,就业协议仅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将形成劳动关系及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当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确认,不具备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的合同条款;第四,劳动合同形成后,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于就业协议的内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包括就业协议中的内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业协议的内同就变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当然条款,这与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的。
因此,就业协议是一般的合同性质,不是劳动合同,因而对其产生的纠纷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争议双方只签订了就业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麽就业协议中的约定就成为了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当然条款。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按照约定履行了为王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的义务,所以,王某也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履行。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享受权利并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没有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但是,就业协议中约定王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可以认为自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王某应为公司服务五年。王某在工作了八个月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及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候,用人单位不得主张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自然也没有书面约定。但是,当事人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具有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关系形成后,就业协议的约定成为了履行劳动关系的当然约定,公司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是具有事实依据的,依据正是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王某的月工资在五千元左右,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超过王某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的,且王某在离职时也主动履行了部分违约责任。因此,王某事后再向公司表示异议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四)四千元违约金的处理。
违约金与工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违约金责任是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应当对守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工资则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两种法律责任转化为货币进行支付时,主张抵消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后,工资与违约金在使用货币支付时可以相互抵消。
本案中,公司主张以工资抵消违约金已经口头征得王某的同意,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直接扣除王某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但是,王某认可了与公司约定三万元违约金的事实,王某实际履行的金额只有二万六千元,所以,公司仍然有要求王某履行剩余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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