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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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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5:23: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j0 D; `3 B) f (BDJSG稿) 2 o8 f0 x& T* ~. o我(BDJSG)是生活在社会极低层的一个打工者,现失业,无保障。本稿仅是笨蛋加傻瓜(BDJSG)的我的个人的想法。 8 Y* f4 w$ I; k }4 F8 i简要说明:BDJSG认为,劳动者需要法制,更需要法制被运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关于含劳动能力的时间的商品交易的协议,不是人口买卖的交易契约;人是劳动能力的载体,时间是生命的自然量度,具有连续性和不可逆性;劳动能力交易中,载体的人不能游离在外,但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没有被消灭。劳动能力商品交易的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一般商品交易达成,载体的商品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商品立即完全转移,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衍生权利和义务,但劳动能力商品交易达成,载体的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不随劳动能力被占有时间完全转移,还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衍生权利和义务(如风险、利润、权力、社会责任等);因此一般民事合同的自由法约定可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即有效,但劳动合同的自由法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法才有效。' Z- C3 }' o" T7 j4 P7 j# U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涉及每个家庭。只有局部保障才能整体促进,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对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仅仅制订本法只能使希望有法可依而改变权利被肆意侵害的纳税的国家财富创造者的劳动者面对有法不依的绝望。2 P% p9 N" M6 l+ O {" T BDJSG希望国家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职业教育法》和有关的企业法等,制定《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法》、《公民平等就业法》、《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保障法》、《社会保险福利和职业保障法》、《违反劳动管理处罚法》、《劳动管理监督法》、《劳动安全保护法》等。BDJSG认为,依法严厉监管,对作为守法公民的劳动者权利的充分保护和对一切违反劳动管理侵害权利行为的严惩,不是无序任意的强权管理。3 b' @0 f, p" w- e BDJSG希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是让劳动者把应当学习专业技能的时间,不务正业地用来精心研究法律,自觉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并且是让权利受侵害的劳动者通过依法维护权利,使收回应得的利益远远小于依法维护权利而额外付出的包括时间和经济等的诉讼成本,被迫接受强势集团组织的用工单位肆无忌惮地侵害、消灭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来实现没有讼争的和谐社会中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 `# |/ W# r' q# U 没有大专、本科之类傲人学历的BDJSG,也期待在本稿公之于众时,获得各财富巨头、业界精英、权威泰斗、劳苦大众的指教。% w& q' D G& x3 n) r BDJSG凡例: : l% P9 {+ B) ?: P1 l6 O1、红色字符,是BDJSG的字符,黑色字符是国家公布的原有字符;) F6 ?. r% h/ X) c/ R 2、[ ]标志内的黑色字符是BDJSG认为删除的字符; 5 ]+ }/ P) p) W! h/ B; X; }$ z6 |3、 标志上红色的字符是BDJSG增加的字符。 6 ~) r6 u: R W. |$ ]+ g7 M& `8 v; ~目 录7 y C" N, ^; c$ v 第一章 总 则 ! [6 s: c5 N3 r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d5 O% N! l0 V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 B9 b( N8 h& g0 C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0 M3 H1 x( C: O7 a5 _ 第五章 监督检查 7 y. E7 E. F2 K9 H6 R第六章 法律责任 / h: A+ T5 H2 c% \' Y" r; i6 ~第七章 附 则 0 k6 | G# _+ b7 m, }6 ^& j/ a* P7 j; I1 [ 第一章 总 则1 H. I( e% e. ]! c2 A7 w, o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8 r/ |% E- d ^4 I& s5 }) X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T8 A5 Y! x% b) u,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8 Z# \+ Z* I& C' v 用工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注销,应当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 ) c. l1 L8 O* G ^& r第三条 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未经法律许可,禁止用工单位占有劳动者的技能和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 & `6 g. D+ X/ h$ x3 q6 {本法所称的有关概念的定义和责任分摊与限制:% [- M. I" ^! n/ C (一)劳动关系,是指用工[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购买劳动者的技能的时间支配权[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x! w- z8 j5 w2 D%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系指使用劳动能力的时间支配权被依法购买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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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11:38: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好险误导了我,还以为是发布的版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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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6:2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强悍[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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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12:2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em23]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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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3:2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我觉得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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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6:0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如有任何疑问,请提出来,笨蛋加傻瓜将认真解释。 " Q6 {0 v8 p9 N+ | P如没有疑问,请支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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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7:3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五十六条 用工[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用工单位、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者精神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v D7 K- g( _" w; q, m0 Z) D+ I c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G3 w4 d2 v$ A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 y" i" B6 C/ n6 G(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使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受到妨碍的[拘禁劳动者的]; % `/ ?0 M3 h; v0 w2 U(四)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 5 P% r/ v% B/ V* f2 g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工[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但受劳动者基本工资5倍的民事责任限制 [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6 f; Z9 U( B/ M/ R+ n1 J 第五十八条 用工[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工[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 x. [* h) h' G6 F1 s0 I( l4 @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结清全部报酬、收益等。 2 _: i8 a0 d3 E6 o# U禁止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使用劳动者的技能证书。用工单位扣押或者不及时归还劳动者的证书或者不及时出具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证明的,用工单位应当按延迟时间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基工工资和技能补贴,并继续按上一期的资本回报率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延迟时间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一个自然月计算,至结清月止。 / ]# u. o& j$ {* k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1 A5 t: f8 K7 k0 q5 d$ g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和担保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和担保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n! u/ J+ a( A( y6 ^第六十条 用工[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工[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工[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故意隐瞒的除外。 " B, K/ Q* T# i4 |) O第六十一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以及招用劳动者未及时登记、备案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由出资人(发包人)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劳动者过失的完全责任。 , T) q7 F& W) k, b9 [* t; n8 U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犯]用工[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公开道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并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h2 k% N8 D5 |2 U; H ( D/ A* t/ h) k3 ~: D. x5 m第七章 附 则3 [" r' E& L4 F% ] 第六十三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工[人]单位。/ Z, U7 v0 \3 e' Q V' x 第六十四条 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5 v9 Y' Z1 _- W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裁决、判决[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尚未执行完毕的,经当事人一方申请,可以依照本法重新审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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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7:3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g& U g& H4 |" K.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工[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1 F( s8 v% W' u2 t5 q x4 T! Q用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不设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用工单位的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规定,应当获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准。 3 d. x3 H) t/ N" j用工[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人]单位应当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和承担2倍以上5倍以下损害的赔偿责任。% B5 N& k6 `+ R$ Z5 x 用工单位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接受工会监督的,或用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的,对劳动者的补偿、赔偿等损害责任,增加50%;但用工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以书面形式共同声明自愿放弃成立工会组织的除外。 * O0 h& {5 d" [第五十二条 用工[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人]单位应当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和承担2倍以上5倍以下损害的赔偿责任。 , R$ [& E' u2 }' X' L& f% `第五十三条 用工[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工[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工[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该岗位的正常劳动应得劳动报酬总额[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2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金。' @* C3 K* {9 M" i6 ]) n) \ 第五十四条 用工[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工[人]单位应当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和承担2倍以上5倍以下损害的赔偿责任。 & A5 p: r: e" e8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用工[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用工单位应当按扣押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并按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支付加付赔偿金。延迟时间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一个自然月计算[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W0 E9 c% a9 n3 M& ^# R第五十五条 用工[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或)[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期满不支付的,追加责令支付对应的加付赔偿金。[;]基本工资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分别支付其差额部分或被克扣、拖欠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是应支付劳动报酬总额的25%; 赔偿金是应支付劳动报酬总额与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倍以上5倍以下;[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自应支付发生之日起,按应支付劳动报酬和(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总额的50%计算,至付清日止,不足一个自然月按一个自然月计算,按月累积支付: 7 ]" c3 P( [6 u% u$ n; G/ ?5 X' G) n(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构成拖欠或者克扣的;" ~, I9 D/ j! n3 v' \. t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c! C; @3 `% Q5 V" i(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0 O9 M) \! `' F# O4 W (四)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6 O8 o" M. ~2 G5 _/ A (五)本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的其他报酬、补偿金、赔偿金。% r( I9 a) i g I1 W6 ]" ]' q 用工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构成对劳动者重大不利的,或者用工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基数,从劳动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和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8 x; P) { W( D2 `* a( ]% K3 a 劳动者与用工[人]单位恶意串通导致第三方蒙受重大损失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F2 K1 v8 c" t 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不安排带薪正常休息时间、正常休假时间的,用工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加班工资,除非该加班工资已经在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时,也同时并且是独立、全额支付的,否则,用工单位还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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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四十一条 用工[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工[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 v% S5 I$ K% A 第四十二条 用工[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工[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2倍以上5倍以下以补偿金为计算基数的赔偿金,用工[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w) v" e3 K7 b5 ?: m, y* J 第四十三条 用工[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z. S ]; Q6 {, c- N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工[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 Q: m% Z/ r6 d- U% A4 w依法交用工单位统一管理的由劳动者自费参加培训取得的有关证书,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或终止时,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劳动者。 , E4 z- ?% k' ~) K+ X! y5 z w 第五章 监督检查' B. [1 i( H5 M2 i- J; X; O2 Y5 [ p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d6 Y3 v6 d; r5 M* t; p- N (一)用工[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配备或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或支持情况;' V6 E) T. A9 l# J (二)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X+ N4 r7 k) }+ ~8 i (三)用工[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r6 Y3 y) F V& g4 `) t) l& v (四)用工[人]单位遵守劳动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1 P+ ~% Z- T$ [ (五)用工[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P. }/ }! ~& n; j) N5 `/ w3 }0 U(六)用工[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劳动力技能成本收益支付情况;) H9 f" B# W; Q, L$ |" F (七)用工[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G/ A4 }. J6 B- H0 M! J* b; B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c! M0 e+ \# N) T' ~6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连续明细公布不少于6个月。 ; y: U' [* `/ X"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工[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的主管部门。' E! _) r; v+ R' U( f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工[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M8 ~3 G: {( G1 F: u0 Q3 Q7 N 民航、铁路、公路、水运、野外勘探测量等劳动者异地流动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对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会同劳动者当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本条第一款对用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的安全,相关的安全文书、证书经共同签署有效。0 W B; d; f' V8 @! B5 h4 ?, ?2 `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监督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劳动管理处罚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1 {+ ?5 t* q+ k' a* ~( b#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8 v- {: N+ M2 r) k$ h9 O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 S5 P) ]0 e" U! h" y' T r劳动者拒绝从事用工单位发布的违反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作规程等的工作指令,用工单位不能证明该指令不会导致、或相关专业部门评估证明该指令会导致人员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或者环境蒙受污染的重大事故,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不少于3个月的基本工资的奖励。 ! q' |! U; B0 K0 k% l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9 @9 G' \9 e3 a- H8 Q0 ?, a7 k 劳动争议的处理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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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 k6 h6 h) u! i) O 第三十条 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争议在依法调解、仲裁、诉讼、结案前,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不得解除。 . ?% Q. Z2 O; y9 ^& X. b用工单位没有及时根据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使劳动者的利益没有获得相应提高,经协商不成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o: L$ S/ W, j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O' R" F9 `) j!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v% D1 f* X+ W* M) j; T! [ (二)严重违反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4 E7 ]. d N; W. c% z3 v(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D! r5 \7 _' A, x- M* w# Q(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工[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但劳动者的报酬待遇明显不公或者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者除外;& D7 e- l" T: d9 d% i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Y5 ^# [: E! k7 C0 A/ q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i9 c+ ~3 e/ u!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工[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9 H3 S. E# Z! m; a) {- ^+ q W1 V(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被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S+ K0 U8 ]; D) Q) h2 w' _: 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 ~: @ l& x( I3 z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达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劳动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C4 p; V7 ^- ?0 F裁减人员后岗位职能整合,不得损害留用的劳动者的利益,不得加重留用人员的劳动;留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岗位内容有变化的,用工单位与留用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1 H: s1 o" C, Y' J0 v4 g1 l! p4 q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J6 l- O4 @) s( h 用工[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告知原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 j% M/ b: {; r6 T5 Z7 v1 o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f2 X9 j5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s& I: W) k, @, p2 z" V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Y9 _0 F* |' U& D(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Z5 d1 F0 n" ^2 N- _4 V& E0 b(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 B: Z) F0 d `% N(五)劳动争议在依法调解、仲裁、诉讼、结案前; 9 i! p7 V1 E0 {8 {" ]5 m, g, ^$ d六([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 h% i, c# t9 S7 H 第三十五条 用工[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1 n* q E* F6 T5 {3 ]用工[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工[人]单位纠正。用工[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W9 U. R( v1 @1 ^( C7 h4 g) x0 m' A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执行。 5 X; D, J! k* C+ Q, ]5 ]7 w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H8 D- n: P5 ]! T0 z/ g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A: l5 @* Q9 x% D(一)在试用期内的;$ `6 g. {' j* T* \/ @ (二)用工[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K2 P' n- K W% M- Z# `- | (三)用工[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G4 R3 b+ Q# c3 x (四)用工[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 ~* D1 ]" E& p; C(五)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 v, o) {9 I1 K0 E9 t+ |4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v" W+ E3 E- k 用工[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或指使劳动者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工[人]单位。 & S$ M- q* u; y6 M/ m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8 M/ \. r! `1 D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g: A' t0 E3 \2 H; |2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 R. n S- ^- A2 U c4 C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i1 z5 d3 `2 D/ P, d3 D+ J (四)用工[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 x4 ]$ b" i% ]( y2 E(五)用工[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 Z' ?7 {1 |( \4 a9 o# f(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 {* ?( j1 P& [3 F4 {( k# N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 }" c/ F- X, G' ^- h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o: O9 k4 R2 [& R, I+ _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1 [半]个月基本工资、满1年支付2 [1]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期间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的,上述标准减半: * t* O% O5 q d; N: U(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工[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5 k, g% p" s& ?* Q" m (二)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0 o8 o8 |+ g6 @2 `0 l# N! P (三)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n, M3 Q [" L& `# F 劳动合同续签的,并且连续计算合同期的,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续签时可以减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经商劳动者当时书面同意,可以按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金减少不超过10%。 0 U# _" s; |0 s+ g8 n本条第一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生效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D+ H5 P1 w0 |* p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工作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变更[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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