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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5-5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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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BDJSG稿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 k6 h6 h) u! i) O
第三十条 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争议在依法调解、仲裁、诉讼、结案前,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不得解除。
. ?% Q. Z2 O; y9 ^& X. b用工单位没有及时根据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使劳动者的利益没有获得相应提高,经协商不成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o: L$ S/ W, j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O' R" F9 `) j!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v% D1 f* X+ W* M) j; T! [
(二)严重违反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4 E7 ]. d N; W. c% z3 v(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D! r5 \7 _' A, x- M* w# Q(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工[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但劳动者的报酬待遇明显不公或者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者除外;& D7 e- l" T: d9 d% i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Y5 ^# [: E! k7 C0 A/ q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i9 c+ ~3 e/ u!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工[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9 H3 S. E# Z! m; a) {- ^+ q W1 V(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被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S+ K0 U8 ]; D) Q) h2 w' _: 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 ~: @ l& x( I3 z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达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劳动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C4 p; V7 ^- ?0 F裁减人员后岗位职能整合,不得损害留用的劳动者的利益,不得加重留用人员的劳动;留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岗位内容有变化的,用工单位与留用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1 H: s1 o" C, Y' J0 v4 g1 l! p4 q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J6 l- O4 @) s( h
用工[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告知原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 j% M/ b: {; r6 T5 Z7 v1 o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f2 X9 j5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s& I: W) k, @, p2 z" V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Y9 _0 F* |' U& D(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Z5 d1 F0 n" ^2 N- _4 V& E0 b(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 B: Z) F0 d `% N(五)劳动争议在依法调解、仲裁、诉讼、结案前;
9 i! p7 V1 E0 {8 {" ]5 m, g, ^$ d六([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 h% i, c# t9 S7 H
第三十五条 用工[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1 n* q E* F6 T5 {3 ]用工[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工[人]单位纠正。用工[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W9 U. R( v1 @1 ^( C7 h4 g) x0 m' A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执行。
5 X; D, J! k* C+ Q, ]5 ]7 w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H8 D- n: P5 ]! T0 z/ g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A: l5 @* Q9 x% D(一)在试用期内的;$ `6 g. {' j* T* \/ @
(二)用工[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K2 P' n- K W% M- Z# `- |
(三)用工[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G4 R3 b+ Q# c3 x
(四)用工[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 ~* D1 ]" E& p; C(五)用工[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 v, o) {9 I1 K0 E9 t+ |4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v" W+ E3 E- k
用工[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或指使劳动者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工[人]单位。
& S$ M- q* u; y6 M/ m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8 M/ \. r! `1 D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g: A' t0 E3 \2 H; |2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 R. n S- ^- A2 U c4 C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i1 z5 d3 `2 D/ P, d3 D+ J
(四)用工[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 x4 ]$ b" i% ]( y2 E(五)用工[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 Z' ?7 {1 |( \4 a9 o# f(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 {* ?( j1 P& [3 F4 {( k# N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 }" c/ F- X, G' ^- h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o: O9 k4 R2 [& R, I+ _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1 [半]个月基本工资、满1年支付2 [1]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期间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的,上述标准减半:
* t* O% O5 q d; N: U(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工[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5 k, g% p" s& ?* Q" m
(二)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0 o8 o8 |+ g6 @2 `0 l# N! P
(三)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n, M3 Q [" L& `# F
劳动合同续签的,并且连续计算合同期的,用工[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续签时可以减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经商劳动者当时书面同意,可以按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金减少不超过10%。
0 U# _" s; |0 s+ g8 n本条第一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生效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D+ H5 P1 w0 |* p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工作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变更[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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