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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律师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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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5:59: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r8 ]0 U$ Q. f1 l0 ]2 N' b; {, o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E0 y9 d1 W/ E- G6 V5 ~   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7 q# x5 k' `5 n   其它亮点: " L2 N# I$ c8 ^ [8 Q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n6 T, f) y6 R0 `1 V% Y) p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5 i( t; I6 x2 A2 w* ~# X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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