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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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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8:3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我先提个问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那么对此,用排除法理解,在合同期满时,如果公司不同意续签,或者双方都不同意续签,或者降低约定条件,这些情况下,公司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不符合续签要求的员工,从公司的立场出发,我们当然是希望他能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对于那么我们不想续签的员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向该员工传递公司的本意或信息,然后让他主动提出辞职呢?又或者,该员工熟悉相关劳动法规,维权意识又强,而公司又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势必出现双方的僵持状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处理?难道我们就一定要乖乖地捧出补偿金才能“请”他出去吗? 作为一个劳动者,我当然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但我们作为一个企业的HR人,我们不得不违背人性的某些东西,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职位责任与社会责责任,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有时,我们只能放弃后者! 针对这个,调岗降薪在新法实施前还是可以行的通的 。但是实施后,平行调岗失去意义,若要降职或降薪,就OVER了,新法有规定,若降低续签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续签,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现在在弄一个相关的报告,遇到很多问题,这是其中之一。大家帮忙想想办法!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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