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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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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8:55: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r; L1 N' J- G( N- ~( ^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1 B, q9 L3 Y' ]) z7 x' ~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 M1 T6 S v' [* x$ D《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Y$ |% {* }+ E3 U. a9 |)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 E/ ~. m5 j' P9 M; n, e9 I # d) I, I3 j6 u* k/ y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h2 W5 g" g7 J S9 B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 S. f0 p. k, H* O$ E9 i(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 K2 P1 l6 ]: c& b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3 {# [9 \" k. b: s# G E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 K* R1 p1 g& U( N+ G$ e;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0 l: C9 w$ N! m; h" X/ m 7 Z; e# }# q* G F4 i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 |4 y2 K, K;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 [3 _5 r+ J! m; b$ q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 z# |* T5 C- n0 O0 W* N) R) G+ D# ]9 a$ Y$ r- I7 Z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8 G- t* t+ {& Q4 b2 Q% H5 c: Y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7 T, I0 {" ?, F4 y! b6 J, X# P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i$ U( R2 k' ], k2 z0 ?# u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Y( ~8 d- B' z$ C: G5 u O5 S- W, N6 P+ s8 I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c' c. h. ?: L1 u" T1 v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 M% I {( u/ {/ t.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 u; u# ]* j4 h/ U0 D; U# p5 k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G9 W! g$ m6 Z9 d7 Q. A9 Q) q/ | ' e" i$ [/ Z/ u" [6 n- A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 u/ u2 i: M0 c9 I) N$ f《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g( G, X4 ?+ E4 N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Q; i5 v- Q9 A d( ~/ N. Q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 Z6 D- v6 V% \7 U 8 W; C; B# Q* ^2 w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3 U& X, h9 ]5 ~! B* R' o$ P《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 {9 m% ^! A! w& u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 q9 d1 o% P; q8 F+ V, P % j `' R- P6 O, ^) u8、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 ?/ o! x8 l/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6 D9 ]# i8 x R% K# z4 K 5 S1 K( W/ A0 P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f n+ z( T8 |% x; L; [+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 c1 I" v( N: p" ^& Q0 y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5 {; C& W$ |( }, a/ X4 d. Y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 K/ n: M( \% T$ i! R5 D 4 q% I5 Q3 x* G1 p; \10、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4 b+ S5 l# O/ [$ K 在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K' D& q9 F0 h0 P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 h: U- |, n M# w6 A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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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08:50:00 |只看该作者

RE:[转载]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天啊!+ [4 g( X6 L* k, j" W 一段时间没上来,竟然被人在同一版面上转贴。1 }: C0 K: E3 y/ p9 [& G' ?* k [em16][em30][em14][em1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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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42:00 |只看该作者

RE:[转载]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好好回去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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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0:31: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劳动合同法25个模糊条款

2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C" h$ l9 |0 n) w9 l% g; o& y3 n问题: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被迫提出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 i1 k* h9 P$ _! C: ?, c5 y' p+ S: d6 P& O 2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 x$ D. O: v1 r$ F) N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克扣工资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是否还继续适用?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仍继续适用?+ u M" o1 P& O - t D O X R `6 m2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8 f/ e4 E( @9 L9 y问题:本条规定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 H, z& F' R! I* }) t" c9 `0 M4 w d/ C: E& O- _8 G 2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G' n$ h% t2 W; n 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通过学习知道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限制,便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是否还需继续履行? 6 }1 N. g7 J) y. y* d0 v' W v" n- F9 Y; [' x2 V8 T$ H4 V 25、《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6 t+ `* c+ q0 B4 ^9 p 问题: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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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5个模糊条款

1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n- q1 F' @8 e5 Z0 C 问题: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外,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W8 I* n' D8 K6 J' p6 ]3 M + h; I9 h( u9 e4 m% R1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X; S0 \# Q- J9 R) @7 H5 G* } 问题: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两项强制性义务:解除合同时出具证明、15日内办理转移。如果劳动者在15日内未找到新工作,用人单位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何处? / A1 m! L! C/ W* s' [: A J ; {8 c( [% `" P9 u9 O9 b18、《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 l& [# i$ W7 B E) ]& y问题:劳动者如永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就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如何确定?如双方未对工作交接事项约定,是否就无需交接? + U' n0 N' {; b+ t/ p) S2 X " |" F/ y: Z$ [. ?4 Q4 ]' w19、《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8 G+ J! o, E. K& P3 a, i问题: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U9 ~2 v. n! O' C" ~6 W 4 j, e3 b0 m8 V: N9 {+ t20、《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_+ m: T1 l7 i8 U问题:如果用工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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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5个模糊条款

1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Q: [. d* h( n/ n- `+ z. E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劳动者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仍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如果这样,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反而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其意义在哪里? ! W, p; q/ Y) D6 j " g3 K0 b8 P6 |6 P- E! J1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 w1 t: r. Z1 Z D" R问题:实践中很多地区的社保机构允许用人单位按照其确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这种情况属于本条所称的“未依法”缴纳吗? - y( m" `" d3 d3 G7 M( b ; w. Z! b2 q+ E1 P! y+ e9 P1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v1 z- ~# b0 y. n问题: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又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是否自相矛盾? a、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既然合同期内可以解除,试用期理应也可解除;b、如果把第四十条可解除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期”, “正式期”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合情理。! O; n2 ]+ x5 i4 ^' L ) R+ {9 |1 U* I! O3 @1 w; I% s1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6 i3 }: k% o, l9 ^2 H8 a+ V 问题: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如果需裁减的人员只有19人,用人单位是不能裁减?还是可以裁减,但不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K* ]7 x; ?) O4 G+ f + J, i# l: E! ^! H2 q$ E% d1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m. y+ J7 r: c1 W5 T 问题:第四十三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虽通知工会,但拒不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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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h. y7 m7 G9 n: s/ N, c) d- f9 M 问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X; n9 ~! x1 T) s- }7 E5 p+ F( h- G) X7 E3 H 7、《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 @/ H9 _7 e8 J! B% M$ ]" w2 c问题:劳动者离职后经过几年再入职同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5 K) L' G/ Z3 r. O- W9 g0 i; s " s; f' e9 ~. }8 } 8、《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g w0 |) R5 f3 |8 ~& o 问题: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如何理解? “专项培训费用”能否包括用人单位因此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 l0 I, w, O+ b; \! U7 S8 Q7 h 5 d+ F+ C# E$ l- ?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5 V# @; |0 S) g, B) Q. ] 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标准,将该权利交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能否约定每月支付100元经济补偿,违约金却高达10万?合理与不合理的平衡点在哪?8 V# I# w: b% T6 R - P! ~- l+ ~, ^0 m" @ 1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 P p9 {) N7 W问题:这里的“解除”如何理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预告性解除”“违法解除”,哪些情形下的“解除”属于本条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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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0:2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劳动合同法25个模糊条款

劳动合同法很多条款仍需待即将在10月底出台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问题供大家探讨: 8 j" L f3 b5 ^: o" W& H, o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t% S7 _- I1 }: {问题:这里的“平等协商确定”该如何理解?是在经过民主程序后,必须双方共同确定?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履行协商程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有最终确定权? + |0 R' Z# r' c/ h6 K% o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9 |; r+ D9 L2 p( B K0 U5 Q 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协商,也不同意修改完善怎么办?; \6 U+ k) l, T1 Z2 t 9 r" K0 o' {+ N" v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U+ x3 J8 b* }# ~6 f7 \& p 问题:第九条禁止两种行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物,但第八十四却只对收取财物设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而不是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何法律责任?9 u0 r( D& H' I4 g* E L4 J& u& t# E; [+ B; B 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x( `3 b1 f2 s6 y) g问题:用人单位能否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V3 B8 b0 z; D7 g$ O+ N 0 Q4 q9 X, z7 E) i% c5、《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2 X1 Y R' h0 B 问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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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9:0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转载]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19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7 f' u7 ?9 L$ E& m+ |- Q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Q. B% \/ c& A5 K4 D3 }3 ? 这里所提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Q2 P% C/ y7 i/ v( t: r) i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3 Y3 h3 j5 V* U3 v$ O0 q8 a 19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5 z$ ~3 I, V' O5 R& A5 f/ V+ l9 W( m7 J解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2 _3 k+ k2 a4 U8 Z8 K V" N' V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 0 _ X) r. v1 \; F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 k6 ? y# f1 H/ U# ^1 X9 x# A4 B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 I$ b' w' H: n2 e' l19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 M9 F; y( \- d' j解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O2 w; W! P7 e4 N8 w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B, w2 ~7 I* G( A5 h- {% m3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6 N5 W6 q- q1 _+ j0 E9 D' y# u 197、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i5 W0 m& Z1 p! X$ n 解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8 h, }' d5 X/ D2 S. s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7 B% ^0 y5 q M7 m3 B: O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T$ a6 D8 O) W0 W7 n( O7 n198、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K; Q$ X! \) x+ |解答: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G0 |! n2 D; h6 p 当然,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用工,并增加了违法用工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是增大了“企业成本”。 4 e# g3 y; J$ N/ Z" j0 T2 Y* Z. O199、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6 O6 E9 D7 D% T解答: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大约不到三成,而另外超过七成的劳动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数为不超过1年的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与西方国家相比完全相反,对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也十分不利。 / U( _4 M4 h6 T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着改变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 G6 U! q; E/ T2 G# z) F200、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3 v" m& _9 o( f9 o解答: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0 N& _, f, l" c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 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 - [! |9 h2 w7 q. q: ^ l% V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7 F. k' _& d4 D/ J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因此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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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9:0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转载]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183、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8 ?8 {: Y9 M9 h* c- h3 h 解答: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A- B4 S" q% q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 t4 {; `/ e 1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7 u- M7 v1 c. i0 W; Z9 F 解答: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 ! i1 K+ C) P- M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H* m, n& {6 O- C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d' `6 _6 N$ c185、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 D) e. g; a& z- a' ^( z4 H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N( v7 W4 f5 n上述条款表明,即使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找不到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找出资人索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是《劳动法》的一个突破。 0 N7 K# j4 L( k, U9 P18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2 u' X2 W4 q* a; G3 I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 F) H: I: x- u' H* I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间的关系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本条核心在于“连带责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 i# W1 d8 ~$ O 187、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 d- S8 [: `6 R/ x4 T; \( f6 B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4 b% R8 }. C S% a) v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 j( m9 h8 b1 g' Y+ A188、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w* R, u- a7 B& I& P% u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A# `$ q' g* a! c+ `, @8 h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 m% s, z& Q/ M* z189、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R% s6 a0 q0 H$ l |; H- _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T) P) H# h3 s% ? 这个条款说明,单位挖人是有风险的,“招兵”要谨慎。& Z/ P- r' o" W, i! u 19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7 N) |: n9 G# ?5 h0 n: h解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1 j, x6 b# @! d7 K+ i" d1 Y- B 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 ?$ z5 ?7 k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d! V+ d3 f' M- `( V5 x9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 g3 t$ e! s P# `: i1 M+ m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 D1 C5 R& `6 F$ t- T3 ^: r0 m 191、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 I1 q6 e* W' F; g; q6 L: n3 D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6 z) ~! g9 D3 L8 g% ~8 j1 y 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 x# h$ H2 j3 |- I: K192、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 k) J6 M( S# |1 k# d解答:读者老李给本报来信称: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明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y+ Y, |$ V Y: M8 m! Q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 V/ @1 m2 ]) d/ y) m0 e 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z8 \: N6 W6 f# L. p2 c: Y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W0 d" ^8 v9 x: K1 Q& ?7 {1 U% n% { 193、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x% ]/ i$ l9 \3 w i8 ]) H 解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n$ j, i' f* {1 o* M0 K# M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 N! \1 e: b9 z. D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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