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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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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0:56: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很久很久没来中人网,上来一看,还是跟以前一样,挺热闹的。 k* T9 q. t% ^ C* }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这不仅是一个话题,也是一个方向,有愿意交流的同仁,发展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8 D5 Q& I' K* a) |6 j+ ^本人先罗嗦几句: / O4 o0 n V) b1、该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促进法制的健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 Y* W. J! m' r# R; f8 h2、资方想通过降低人工成本(工资、福利、保险)来获取利润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条件,也就是资方以成本的付出,换取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做点贡献。 4 J/ J* P. z( y( \' W" p3、劳方通过法律的保证,并通过努力工作,实现自己期望的目标,即获得稳定的工作、满意的薪酬、完善的社会保险、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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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09:1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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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期满离职一次给付钱不合法,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如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是可以解除的,但须支付约定的赔偿金,如培训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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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09:1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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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中国可以说泛滥成灾,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但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年内会有更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 Y ^) V# z8 {1 Q/ Y: e% B7 e. v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劳务派遣的范围,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 O$ W* ~, U, F3 a8 f按照这个规定,劳务派遣的数量会很少,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的数量约为3-5%,在中国,很多事情带有中国特色,和发达国家是不一样的。 7 N0 k/ G) B5 n) |2 C* ~就看外部监管力度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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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09:0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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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 v& Y2 n( e住房公积金做为员工福利,国家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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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企业所处地区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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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7:2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政府一定要负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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