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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随着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了更好的帮助中人网广大会员朋友全面的熟悉、掌握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降低各项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在帮助会员朋友解决企业用工法律问题的同时,中人网计划在劳动与法频道举办为期两个月的"本周说法"活动。
1 N8 @; R% H/ W/ u! n- X) O0 J "本周说法"是中人网劳动与法频道推出的一个全新的法制互动类活动,每周一期,"说法"采取以案说法、会员参与、律师评说的活动样式。活动的宗旨是:辩案件原委,析法律真谛。通过企业劳动用工中的各式法律问题之分析,来传递劳动法律知识,感悟法律精髓。为广大会员朋友提供一道劳动法律"快餐".会员朋友可对"本周案例"自由评说,为案例中主人公或企业出谋化策,帮助他们从各自的角度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中人网将在下一个周一时公布五位精彩评说员,给予中人网100分积分奖励。另:如有任何劳动法律疑问都可发贴提问,我们将予以答复。[/B]1 y; }' h2 F, U8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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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案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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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王彬进入在某研究所工作,1992年9月调入研究所下级的技术服务部工作。1997年3月,经批准该研究所改为A公司。1999年7月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成立北京C公司,王彬随即调入C公司工作。2002年3月C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D公司。到了2003年10月D公司又将系统工程业务转让给E公司,与之相关的技术、业务人员也整体调到E公司。2003年10月31日,D公司与王彬终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E公司向王彬下发《岗位聘书》,聘书主要内容为:"E公司正式成立。现E公司愿意聘用您到我公司系统工程部工作,任职时间将从2003年11月1日算起,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税前)。但公司确认您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王彬开始在E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在E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上,公司领导向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发放"荣誉证书"和"十年员工奖章",王彬曾作为资深员工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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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B: m9 b6 i% Z 2006年9月30日E公司向王彬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提出自2006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向王彬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对此王彬提出异议,认为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到他在E公司的工作年限中,E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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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公司拒绝了王彬的要求,明确表示:E 公司和D 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王彬在到公司工作以前,已经与D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到E公司工作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连续工作。聘书不是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只能以王彬在E公司工作期限为准。公司支付他3个月补偿金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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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m% y1 ?0 }7 p# D. H9 Z0 O3 S7 O 双方协商不成,王彬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o/ D, a; L, L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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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F0 F' \+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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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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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你,面对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如何在工作中避免这样纠纷的出现?[/B][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11-13 16:57:07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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