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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再说休假和放假制度,还是欠缺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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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17 16:0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国家终于发布了新的放假、年假制度,可还是不尽人意。 先说说这年假制度,我们单位本来的年假制度是:企业工龄满一年可以享受5个工作日的年假,增加一年就增加一天年假,最多享受10个工作日的年假。可按现在国家规定,本来享受5个工作日以上年假的,一下子都倒退到5天了,再说谁能在一家企业连续干上10年以上,别提20年以上了,也不知道出台政策的官员为什么不能一年增加一天,非要十年增加5天,太不人性化了!而且行文模糊,不知道文中所言累计工作时间是同一单位的企业工龄,还是指自参加工作起的连续工龄。 再说说这春节放假,本来初一到初七放假挺好的,很多单位自行在除夕这一天提前就放了,非要多此一举,改成除夕至初六,还得提前一天上班,这样反而春节少休息了一天。 估计各位也有类似的情况吧,大家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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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21 10:4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再说休假和放假制度,还是欠缺人性化

国务院新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的细节问题,都让大家产生了很多理解偏差和误读,都需出台细则来明确!如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同一单位企业工龄,还是从参加工作起算的累计工龄? 【权威释疑】 累计工作年限到底该咋算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可“累计工作”让不少市民糊涂起来,调动工作能不能连续计算?”“企业、事业单位不同性质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说,一般而言,只要是符合规定的用工形式,只要发生了工资关系,都算作工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 此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最终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却改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去掉了“同一单位”,对累计工作年限到底该咋算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由于《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随后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以上是某省劳动部门的权威解释。也就是说劳动部和各地劳动部门还需出台更为明确的细则来解释《年休假条例》,至今北京市劳动部门尚未有明确的官方解释,看来要正确解读该条例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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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18 12:5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再说休假和放假制度,还是欠缺人性化

一看LZ就没好好学习[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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