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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方戎根(化名),工作时间大量浏览网上的股票信息做股票交易。为此,公司以方先生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辞退的决定。方先生对此不服,上诉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撤销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辞退决定,该公司应支付给方戎根今年2月8日至12月8日的工资损失783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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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O0 H9 K" I' p 2005年3月,方先生经招聘至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先生担任企划部咨询顾问一职,月工资为8500元。去年7月,方先生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任企划部经理,同年10月担任公司下属的一个网站的市场部副经理。至去年5月,方的工资调整为13000元。根据方先生使用的电脑服务器信息显示,他在工作期间大量浏览新浪网股票信息,其中有部分股票信息与他所持有的股票相同。今年1月初,方戎根又在上班时间做股票交易。2月7日,公司以方戎根在工作期间经常长时间登录与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工作及公司业务的开展为由,对他作出辞退处分决定。7 V. d' u9 h5 y5 B+ W( [- z: J# ~$ d
6 z6 f* {, @7 w& b2 ^4 h4 ] 不服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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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戎根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支付2006年半年奖200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公司应当向方戎根支付工资损失4300元。由于仲裁裁决的工资损失标准过低,也未支持方的半年奖的请求。今年7月,方戎根将用人单位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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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 W6 o% K/ B 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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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先生认为,作为企划部经理,主要职责是向公司最高决策层提供意见,需要大量登录各种类型的网站。公司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根据被告的年终奖分配方案,自己可得2006年下半年奖金20000元左右,但公司未支付。方戎根认为自己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此标准支付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补发2006年下半年奖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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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私自利用公司提供的电脑设备长时间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致使其本职工作的表现呈直线下滑状态,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对原告作出解聘之决定是合法的。2 I1 S4 R% j. l
( P. i; O% O8 t4 ~: j 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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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管理人员,领取被告支付的高额报酬,理应尽心尽职地为被告提供劳务。然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资源在工作时间大量浏览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票网站,并在工作时间内做股票交易。原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本无不妥。但是,被告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前,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被告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酌情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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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7 d: [1 h. S 鉴于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应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奖金分配是基于劳动者超常的工作业绩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奖励,由于原告在工作中的行为已经违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丧失了获奖的条件,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q4 B; `& p/ a$ ?5 W
4 `" Z7 f* D3 y2 w% g1 j5 `, ]+ Y( w 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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