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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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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6 16:22: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W# ]% ~( d' S3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z( A; `; N% r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g3 E8 r* C$ m2 v4 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H$ W; U" }" r, V: T# W3 H; I4 g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 h" p! l4 } w+ \) m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z/ Y, t8 U+ \1 r& n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 }/ a) s" e- N8 Q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 q: C2 W; E8 _: F# q$ Q s) W* _2 P7 q 解读: ! c& W& H Y% g2 w! N; B" K( ?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 X. N' o7 o9 W; ^ }. B+ J |) ?/ A- Y$ U 讨论问题: , J( k' d% t: o8 l6 Q# ]& v- H+ l" [6 _: z(1)目前,你的公司是如何调整劳动派遣用工制度的?* ^1 `: |' p. v: {2 J (2)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你的公司 ( _8 x' t8 H% U: ? 哪些岗位可能会受到影响?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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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36:21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O6 T( S5 f2 D* S$ o8 X
怎么觉得这条简直形同虚设呢?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这种补充用工方式首要原因就是降低人工成本,同工同酬对员工固然是好事,但是能真的执行与否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果能执行的话,就是能减少点管理成本和福利成本,是否福利也能一样?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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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5:55: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从发贴来看,劳务派遣还不是很多。. m: E c; y% ~& S# ] 在国外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不多,仅占就业总量的4-5%,可一到中国就遍地开花了,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再一次发挥淋漓尽致。法律明明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可是到了中国,什么岗位都可以派遣,干脆连国家主席岗位也搞成劳务派遣算了。% M+ J& W) J, i9 U q 临时性: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b% i8 ?3 X: G/ ]# k6 I' V 辅助性: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f4 K7 V, ^& D8 n& H9 O 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1 x: p, i2 `+ _- ?3 d/ F 这三点其实就给劳务派遣的总量定下了调,可是,在中国,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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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总之是强强联合下的大量无辜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5:0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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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而一些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机关或是国有大型企业,由于他们大量使用劳务人员,貌似合理合法地规避了同工不同酬,却损害了大量劳务人员的利益.[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22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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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06: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部门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是他们钻政策空子滋长了许多企业使用越来越多的劳务人员,同时也为劳动部门的员工谋取了工资以外的更多的福利;[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1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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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9: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所谓“中梗阻”就包括劳动部门自己开办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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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7: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反之,政府如果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管那样,整个劳动力市场将会乱到一塌糊涂,劳动关系将矛盾重重,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不过我对这届政府很有信心,他们一定会逐步理顺的。关键是中梗阻,这将使得政府会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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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9: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关键看“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二条的执行力度。国家如能对这二条的执行开展不折不扣的监管的话,所以国有单位的劳务派遣将会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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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0:00 |只看该作者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执行真能到位的话,许多矛盾将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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