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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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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30 12:0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大家好:4 W6 O9 |- o1 Q' _( [+ c 请问,单位录用员工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员工签署附加合同,不签就不录用. ' i( r0 d$ R, T* V: `7 d" O: n7 r 1:首先是自愿加班协议,当然这是支付加班费的,觉得这个倒无所谓. 0 q! [) Z% q. K3 I 2:我们公司总部在台北,有分厂在:约旦,柬埔寨,越南,广东,上海,东海,江苏,我是在江苏分厂,并且该厂有独立的法人代表,但是在附加合同中提到,员工必须服从公司调动(至任何分厂),否者为自动放弃工作,在实际调动后,是重新签合同,并且以前的工龄作废. ; s( D) z. E' x) H/ Q" c5 ]( X6 V 请问此附加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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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7:2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涉嫌违法同样可能造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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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16:2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楼主辛苦了,谢谢你分享资料。支持楼上各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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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7:3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楼主所谓的工龄指的是日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计算的补偿年份吧?! g9 e& J \( |' D - T7 w, ?# m0 Y6 l* i3 M 如果有重新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上的法人不同,工龄当然就不能连续算了,不同的法人实体,就跟跳槽了一样,工龄是没法累积的。$ ?- x. k! e' [3 G% ^5 G 1 s( o: n# {6 O9 \5 j+ s5 L; s# F1 o不过各自实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是独立的,权益独立计算。就是说去下一家分厂的时候,员工就该跟上一家计算清楚,而且上家企业的责任是没办法规避掉的。产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仲裁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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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10: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楼上分析的很好,嘿嘿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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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7:3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楼上的分析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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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30 13:3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违法。原因:4 u/ B6 b3 `1 k1 w. u. _$ |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地,因此江苏分厂合法合同中必然著名江苏XX市。 8 o9 h' ^9 J$ `6 U, o: ~) ?2、公司调动(至任何分厂)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因此,“否者为自动放弃工作”就是违法规定。只能算是企业解除合同。( r' o5 r7 p3 m) l+ q( P( x 3、“在实际调动后,是重新签合同,并且以前的工龄作废”。重新签合同可以,因为是不同的法人实体。工龄作废不可能,不管怎么换工作,工龄是作废不了的,这是很多权利的依据(比如年假)。作废的可以是司龄,原因也是因为不同的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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