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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员工”可以“除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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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5:32: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自动离职”“除名”都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的人事管理语言,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才能够进行类似的处理,企业单位无权对在员工缺勤状态下,做出自动离职而后除名的决定,特别是“除名”,企业单位(不包括国有企业)无权使用。% r- U( o; C5 o 4 q% y* I; b! f b. K   2、普通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来处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不用协商)。 3 w8 |+ V% T9 h* X# P% M l 5 ]9 q# z T7 m5 c6 K  因此我们有这样的对策:# g# |! b$ K0 j 8 R0 c, _3 ]5 H0 ]) c( x. S  第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 {% K2 r! g7 d " I: ]4 {% _1 p( E  如: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属无故缺勤行为(旷工),无故缺勤当月累计N天或连续N天,属严重过失4 T8 i4 s$ m2 g- P: \' W1 ` 8 z! O& W7 w! p8 {   处理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y6 N1 M: U* ?% ]' h" O2 c9 u7 J' f, a+ c0 h) c5 ^7 b4 x3 D* ]7 J7 q& l   如: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员工,公司有权冻结其当月工资,待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发放。5 q! G* F( s F @5 D% M ) {) M5 d s1 l+ ?4 W) b. ?9 f  第二步:起草解除劳动合同通告,一式两份,将无故缺勤的考勤记录和通告用挂号信寄送员工本人;另一份,在公司相应宣传栏张贴15日以上 ( B3 ?5 d2 L$ f" [) `* I- h+ c e* Q! c   第三步:员工已出勤且未发放的工资暂不予发放。 b' ^+ d" `: ? 6 C5 A- H) E+ f" G   前提: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已经向员工履行了告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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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20:4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自动离职员工”可以“除名”吗?

除名这条是国有企业用的吧?! 6 I/ w4 {* X5 h# Z. }" R8 q! Z- F, A9 v6 K- }1 V1 t 而且我听劳动部门的人说过!这一条款是要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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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1:2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自动离职员工”可以“除名”吗?

要按照法律规定办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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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5:2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自动离职员工”可以“除名”吗?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V0 v, P/ A( B. N% ^' O! N2 s!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 K# y: n5 z& G8 O3 }5 f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6 ]% C/ e7 p+ x" X! c6 c! r: a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7 v* k0 Q" Q. _' L8 z3 C6 W, w/ P 规章制度不是那么容易规范的,稍有不慎,依法解除就变成违法解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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