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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HR达人,请帮忙分析一下,我可以得到怎样合理合法的赔偿或补尝。。( W4 h: } t+ H( K: `0 w
、; ^* x8 d+ ~# U; U$ |& L
情况是这样:2001进入公司从事生产作业员,2002-2004年4月从事生产生管,2004/4-2005/8月品保部文员(产假回公司后调职),2005/8-2007/6月行政部专员(原行政专员离职),2007/6-至今品保专员(这上职位招了一段时间后,得知我以前在品保做过,就调此)。。。
$ z# Y8 i0 T2 {& z) t* l在公司呆了8年,很多次都准备离开了,但考虑到一些家庭因素(离上班地方近等)一直犹豫,也因本人的性格,能在公司呆这么久,虽然有时对工作也有异议但一直没有离开公司。1 O/ G4 M5 t8 h. B# w6 @
2008年开始的这半年,公司因为老板拆伙,公司效益不如前些年,公司就开始大量减人,从原来的600多人到现在的200多人,公司现在的官司不断,这两天又传出买断工龄的说法,内部都人心惶惶,周围的同事大都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了,理由是公司这些年在加班费及最低工资上一直做的很不合法。
8 z, N2 F6 S" m( h4 ?( o( Q前几天我也主动向公司提出协商准备解除合同,这也是迟早的事,虽然很依恋公司,但现在情况已经很明显了。。。但公司没有回应协商的事情。
6 c+ S3 {. P8 k所以上周我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依加班费算法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加班费,最低工资,高温费等,并且还有每年一月的经济补偿。。。. D0 `/ i8 X) R. t8 W& T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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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工资是,800(底薪)+450(补助)+370(年资)=基本工资,我一般每月双休加班16(32,24)小时,公司都是按底薪来算加班费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说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21/8来算。。(06年以前的加班费都是按600来算的)7 j, [/ F0 c p+ U W
* y" }( F& z+ s/ `0 f0 H0 Y( V& l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应该补偿哪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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