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1-29
- 注册时间
- 2008-5-28
- 威望
- 0
- 金钱
- 31627
- 贡献
- 43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31670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22
- 主题
- 65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8-5-28
- 最后登录
- 2016-1-29
- 积分
- 31670
- 精华
- 0
- 主题
- 65
- 帖子
- 122
|
员工带着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被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昨天,法院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判决员工赔偿老东家30万元。
华胜影捷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是专业从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先生曾任该公司业务经理,2007年提出辞职。 此时,华胜影捷公司了解到,许先生已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从事与华胜影捷公司相同的业务。之后,华胜影捷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局调查取证后发现,许先生离职时将华胜影捷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带走,并分别与华胜影捷现有的两家客户签订了总标的为100余万元的合同。华胜影捷公司将许先生连同他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100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许先生在离职前违反保密规定,向他自己的公司透露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秘密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员工在同行内跳槽,要替老东家保密多久?法院判决一方面认定许先生“泄密”,另一方面也认定,客户名单属于随着因技术进步而使得公众可以知晓的信息。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酌定许先生和其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期限为1年,并酌情赔偿华胜影捷公司3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