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一个团队的10余名员工的求助,请大家给予一些建议和法律的支撑。
3 S; X9 Q& Y$ a. \- h4 Y 我们的合同是2008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公司以改革为由,一直拖延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工资按照去年的标准发放。 9 O- @9 z1 Z6 q, w6 o! t! _+ `
昨天,公司突然开会,辞退了5名员工,并给予了他们正规的赔付。对于余下的员工,他们制定了新的合同,远远低于去年的标准。然而,公司新引进的几名员工(也就是新任的领导带来的),在去年同等岗位的员工的工资基础上还上升了(例如,A被开除,A去年的月工资是2800元,B未被开除,去年的月工资是3400元。接替A工作岗位的人C,工资待遇是3700元,工作量比A降低,B继续工作的工资是2400元,工作量比去年增加)。一直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工资几乎全部降薪接近人均800元。这样,不满意的员工可以自动辞职,但公司不会给予赔付。
- u) l* Z0 j! S2 r0 ^8 X1 h, ^ 劳动法上就没有一类保护员工正常利益的吗?现在大家如果不签就得自动辞职,拿不到赔偿金,签了也就默认了合同的不平等待遇。我们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时间紧迫,后天就要我们签字了。我们不想签,但是不签又有什么办法呢?难道只能任人宰割?
; v% j' W- x0 A% `/ p. d7 U 请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