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1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某公司接到一重要客户通知,需要公司于23日(星期日)派车到广州接其到南海逗留两日后再到公司验机。公司原定23日的值班司机为一办事处司机,但由于公司接送客户的专用车为商务车,而商务车的专职司机为欧某。再加上24、25日都必须在南海逗留,原定值班司机24、25日必须到办事处上班,出于种种考虑故安排欧某开商务车去接送,并答应事后给他安排补休一天。欧某以有事为由拒不接受,公司对其予以200元的处罚。11月27日,公司安排欧某送客户到深圳,客户已在车上等候,而欧某以处罚不公为由拒不开车,公司为其做思想工作未果,导致客户长时间等候,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有关不服从安排予以开除的规定、并报职代会通过后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
2 a" k& j/ \6 w 欧某被开除后,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赔偿(其于2008年1月份入厂)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以公司强制加班为由要求公司取消其200元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接受则将公司告到劳管所.劳管所支持了欧某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赔偿及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要求.
* ?* Z w9 T: b& `劳管所对欧某的支持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