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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追溯加班费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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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4-30 15:51: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A员工2004年入职东莞B厂。2004年起,A员工在B厂中长期超期加班,B厂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 p5 y' u" C% g9 b, u- [9 ?% [" F

  2007年1月B厂与A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B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B厂)从2007年1月起,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A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乙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

1 I' m! f/ f% J% t- [

  2007年4月, A员工与B厂发生劳动纠纷,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B厂补足支付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员工方律师认为:

8 |' Z' `6 h! W* f)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厂持续拖欠A员工的加班费,B员工的主张应该适用该规定,并可以追偿2年的加班费。故要求B厂足额支付A员工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0 z8 d) Q0 N1 w& F+ I4 }% u9 o3 P

  公司方律师认为:

; R2 w4 @2 |% `+ f) E7 \5 r'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8 {+ m6 p8 e, S# H2 F; |3 c, r

  B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年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年2月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7 J, s# C- Y6 F& ?

  问:

+ N7 o' l7 `. Q/ {2 K/ Q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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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5-1 21:5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分析:追溯加班费的时限

学习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期限需要掌握.HR为公司节省了成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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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8:2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案例分析:追溯加班费的时限

公司方有道理。 5 ^! E- h+ o7 G7 W1、在合同已经有约定了,对乙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因此,这个视为员工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同意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公司方可以不用支付。5 s6 T( E0 ?/ V$ l: F 2、如果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另外给员工一张函,明确告诉,对员工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公司方不予支付。这个足以证明单位书面通知员工拒付工资了,依法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2007年1月的已经送达通知了,从这天起算时效,07年4月已经超过60日仲裁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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