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bigpet 于 2009-5-6 11:11:00 发表 深圳是特区嘛~和广东这个非特区当然有不同。
另外带出一个问题,如果在深圳发生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去执行呢还是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去执行??:O :O [/quote] * G6 |/ b, M8 {+ u J/ u2 V. M
8 h |$ z3 N( h
% J! `/ _. P% F2 U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7日常办 [1995] 秘字第233号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同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此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5年12月27日
/ x3 x" V8 C2 }7 a& e4 f4 j: [
+ X% x4 A3 ~! `2 v根据上述答复,如果在深圳市发生劳动纠纷的,在特区内适用深圳的法规(不论是全市的法规还是经济特区的法规)(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是全市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这个是经济特区的法规);在特区外有条件适用深圳的法规(全市的法规当然适用特区外,特区内的法规也适用特区外,但前提是与省一级的法规不发生冲突,发生冲突的,适用省一级的法规)
& j G" I W' q: z* |: O这种情况在早年的工伤案件中比较多见(2004年前,工伤保险条例未实施前),那时候处理工伤案件,在特区内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在特区外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后,《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失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