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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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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8 16:11: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题。

0 z! ^# s( D+ P* O$ ?

首先,根据我的工资卡明细已经正式确实拖欠了我的工资Z:.Bd9lt;j'?hr.chinahrd.netkamp;gt;J]024ik
那公司两个月后,比如5月份才发放我3月份的工资,那我可以在某天公司与我解除合同后要求它支付某几个月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吗

. v l+ Y$ N3 q- Z" b: L8 D0 X

 

1 H1 ^ G- o9 v$ ` Q

 

" T% x, F: C3 J% i/ G

我看有规定公司可以拖欠员工工资,只要证明不是恶意拖欠,关键在这个故意拖欠问题上,什么情况算是不是故意呢。它肯定会想办法造假证明不是故意拖欠,我们作为弱者应该怎么防范呢?c;r8o;)fNghr.chinahrd.netq!!X;*-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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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2:4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非常感谢楼上的,如果像楼上所讲,那还是不容易造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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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5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关于书面送达,法律上有规定的,应该是有几种情况,第一你本人签收即为送达。第二,你本人不在,由家属或者其他人代为签收的;第三,你本人不愿意签收的,公司携其他不相关人员证明已送达的也可以视为送达。第四,无法知晓送达人所在地的,在登报送达也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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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0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但他怎么证明书面通知送达呢?如果他造假日期打印成它想要的日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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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书面通知送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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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6:2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再次感谢楼上所有的热心人。非常感谢 3 Y. X- f+ ?1 A1 D- {5 ~; A3 c' Y4 r; D关于我在4楼的问题,请问有人能回答吗?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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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0: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F krinin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C8 b8 T8 K9 X; ]: u 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正常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7日前,经员工同意可延长5日,若生产经营困难,经员工同意可再延长10日,也就是说最迟22日前必须支付上月工资。 ( S, i& m @' n) p# a: Y0 `1 y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最迟的工资支付日期仍未支付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包括漏发),劳动者都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补发工资及25%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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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7:2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非常非常感谢大家的解答,终于清楚了。7 X, C3 l. i6 ? 关于书面通知这个问题,是不是这个书面通知必须有我的签名才算有效呢?如果不需要我的签名,那企业完全可以造假,随便打印一张书面通知,就说当时通知了我的,这个情况有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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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6:3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公司约定某些情况下可以拖欠工资属于违法约定,约定无效。
能证实的工资拖欠行为,均可以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公司拖欠的仲裁期限,有企业明确书面形式拒绝支付的,以拒绝支付之日起算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无书面通知的,以员工提出之日起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拖欠工资的可追溯期限,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直到提出仲裁要求之日止都可以追讨,一种是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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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6:2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请问作为劳动者,公司时不时的拖欠工资离职后能否得到赔偿?

你好,我是不良资产,有个困扰很久的仲裁期限问题,向您请教!% O, P6 d5 P" | 举个案例: 6 q7 x2 _2 l0 o! | 一员工08年5月1日新仲裁法实施后提出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十年的加班费,由于企业之前没有书面提出拒付加班费的证据,所以应以员工申请仲裁之日起作为争议发生之日,员工也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十年间一直未支付过加班工资。 v! i! Y) d- y- ^7 ~% @1 {, X 请问:就本案件来说,员工讨要十年间的加班费都可以得到仲裁支持吗?仲裁对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案件可追溯期限为多长?烦劳具体解释下,谢谢! / {$ u! J% i/ U/ k2 _% m8 r; }" O: g A, K8 P2 o/ Z 我仅结合深圳的实践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 o/ w& u1 u+ l( A7 n h9 G1、只要员工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都应该审理。是否过时效主要是根据司法解释二来认定,因此,员工在职,单位没有书面拒绝支付通知的,可以说,理论上,员工请求的时效一辈子都不会过期。 $ Q, T9 n' |1 z" Q6 w2、劳动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有关加班的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但是考虑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规定,单位应该保管2年的工资表。因此,实践中统一认为,2年内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即员工提出2年内加班费的主张,单位提供不了有效证据的,即认可员工的合理范围内的主张(所谓合理范围,就是每天你说工作13个小时,一周工作七天,全年休息10天,这样,可以认定是合理的,而不合理的就是每天工作20小时,这样显然超过常理了),2年外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1、有加班;2、加班费没有发,这样子的话,就可以支持员工的请求。; v- z! i" _; m- g2 z! |5 R' C 3、以前在法院审判时曾有过这样的观念,即只保护2年的加班费主张,其依据就是民法中有2年的诉讼保护时效,超过2年的不保护。但是后来有争执,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对这种连续工作状态索要加班费的案件应按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来保护。 q# [' u* t& S3 a( D3 T2 i 4、因此,加班费的最长时间,可能在A地只支持2年,可能在B地支持15年(财政部有一个规定,说工资表要保管15年),可能在C地就支持20年,甚至于可能在C地a法官还支持30年的,而C地b法官却只支持2年的现象存在。你都不能说谁判错了,按我说谁判的都对。只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无规定,因此,各地有统一认识的,如:广东,则按统一认识来处理,各地无统一认识的,则按各自的理解处理,怎么理解都对。 ) y. C4 O1 b4 x" d0 ~* {7 {8 | R5 K # Y' H7 D& G. l4 g @" U7 a H0 U- T2 Z* G 看看专家的解释应该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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