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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司长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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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7:1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拒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将按六倍数额强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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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司长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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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9月18日起施行。《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予以细化,为我国城镇所有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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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效力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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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对《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专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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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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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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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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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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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先生在甲单位工作8年,跳槽到乙单位工作3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应按1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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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实际上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因而不是根据对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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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打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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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刚跳槽到新单位的劳动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办法》也有例外的规定。《办法》提出,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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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兼顾了用人单位利益。这里的日历天数,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折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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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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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先生在甲单位已工作8年,今年8月1日跳槽到乙单位工作。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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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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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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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说,跳槽越早在新单位休得越多。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第一种累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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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   哪些假期不影响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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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假休了照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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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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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他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他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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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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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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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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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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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补充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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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  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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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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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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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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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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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二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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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支付加班费,单位要按6倍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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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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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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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单位应按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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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先生的日工资为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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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如此,王先生应得3000元。因此,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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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  合同终止,未休假如何折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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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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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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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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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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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倍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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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王在单位已工作3年,应得到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单位跟他终止合同,终止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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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的日工资是8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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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65)×5-1]×80元×3=1×240元=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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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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