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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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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4:5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王小姐2002年5月入职A公司,2006月1月王小姐怀孕,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开A公司。

3 ^+ a& r9 X/ {" P0 {! C) k

       2007年7月王小姐再次入职A公司,并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入职表中“入职日期”栏为2007年7月。

' D; j9 |( p% ], a9 k) C: h

       2008年10月A公司依法裁减人员,于11月1日书面通知王小姐将于11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王小姐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 \- D/ A6 t5 ^* z2 Q1 O: S# _

       2009年1月王小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为怀孕才于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回家休息待产的,此期间A公司并未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从2002年5月开始计算。

" c+ ]) m O1 [5 ~9 i F

       A公司认为:第一,2006年1月王小姐未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公司,属于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其自动离职行为而解除。第二,2007年7月王小姐再次入职时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若如王小姐所说双方前期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那王小姐为何又要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呢?第三,王小姐的入职表“入职日期”栏清楚地显示其入职日期为2007年4月。因此,经济补偿金应自2007年4月开始计算。

' I' s0 M/ _/ k4 ]

 

0 |& B$ m) ^' @# z% ?4 ~

       请问:王小姐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 R0 Q* b' ]! v" T9 R* o

 

+ I8 D. [9 q0 g) o" H$ s* I

     

3 D; m( S- [9 u- A* I

 

7 M$ h) i" W" q, E' A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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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B& P4 [9 b*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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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8:2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个人观点:


3 J: p7 B# d# H2 C8 j

1、虽然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但鉴于超过了企业对相关资料2年的保存期限,那就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王小姐举证公司并未向自己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如果无法举证,就不会得到支持,法律将保护企业一方的利益。


$ V) X8 W2 ~7 g# `! r# q' f

 

8 C4 t' A, l7 A0 \0 _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 a9 ]. \% D% u3 W: ?0 y/ Y: K

劳动者可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并未解除。由于企业当时并未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所以无法举证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举证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具体时间,所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仲裁,不受60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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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7: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谢谢各位的回复,受益良多。还有几个小问题请给予解答:8 o1 `2 E5 F; x+ P" I) p7 n 第一:假定用人单位给其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登报公告过,时隔三年之久用人单位的这些资料大多都已经销毁,如何证明?! R* l9 t, ?( |- l8 b+ t; S" h4 q 第二:从该员工重新办理入职手续时开始是否可视为该员工已经知道前期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如果该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60日内提出异议?; F) \+ p' V8 B1 A) X! L& [ 上述理解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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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3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企业当时并未通知劳动者,也未能办理离职手续。 ; J9 I7 B( j5 y- M( J! Z8 t所以这段时间应该认定劳动关系中止而非终止,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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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3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个人认为经济补偿应该从2007年4月开始,之前可根据公司的规定视为自动离职,或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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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2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比较同意杀手的观点:' l7 {$ O3 {5 T& V0 B& a 8 ?: t) s9 Q0 W( ?& b% n, F9 n一、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后未办理解除手续,并不能借机否认自动离职的行为的效力........* n: G! k7 W$ {+ m+ s7 x 9 r) Z5 g7 q: n! Z S所以个人认为虽然员工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但企业并未告知,也未能与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如为其开具解除合同证明、社保、档案转移等,起码在档案等记录上仍属于此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应该算做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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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0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可是如果按劳动关系中止说,那么就不用在2007年7月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了吧?4 ? M5 `( \4 W M6 ?) V. \& G3 x/ o& D 在当时(2007年7月)办理入职手续时,王小姐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其以承认是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个人觉得应该从2007年7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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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08:1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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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1:0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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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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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3:2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界定?

处理过类似的案子,由于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送达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在没办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这段时间(在这个案子中是06年1月-07年7月)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中止,最后在计算补偿金时将前段工作的年限一并计算。这样的认定还是明显倾向于了劳动者。 ; \) y. q6 j1 j1 K$ \: J劳动案件在各个时间或是各个地方都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所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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