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向我咨询,他公司有一员工检查出是病原携带者(大三阳)。诊断结果出来后,员工想回去治疗并请假三个月,公司当然了非常同意了。但是在请假的种类上双方则存在争议,他认为应当是请病假,而公司认为应当是请事假处理。公司认为可以认定的是乙肝病原(病毒)携带者只是携带病毒,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第6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与健康人分开。”是可以认定为乙肝携带者是不能算作病处理的。
& Z5 q( ?1 b9 o. P: i 基于以上理解,我认为这请假是不能按病假处理的,虽然请假中带有治疗的字眼。不知道大家对以下两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5 j2 K( R! t4 g& |: i L/ g: f4 m 1、此类情况是病假还是事假;
# G9 q! b6 r. j6 a/ ?4 H 2、确定员工是病毒携带者的时候是公司应如何实行在职管理? " B" J6 { Q7 W) u, s
& C1 ?5 x( f, H* P, X& y$ a6 G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