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i. f1 k: ~1 @2008年10月9日公开课纸条问题解答
* y, _4 h1 Y# r& {! y' h1. 员工已过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证,企业该如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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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国家执行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不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影响其退休人员身份。
+ k8 t9 j! T4 j0 k9 y! v用人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之形成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权利义务,但应当参照劳动关系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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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或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是否要支付其补偿金、代通金、赔偿金之类的费用?
5 Y" L" u: V) I2 J) X解答:终止或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负责补偿金、代通金、赔偿金之类的费用。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代通金、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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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外服劳务派遣的方式录用员工。员工与外服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外服与我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2年,其中约定在第一个派遣期6个月中我司对所派员工不满意的可以遣返。问题是:我司是否可以直接发录取信给员工?我司可否视该6个月为我司与员工的试用期?
# \ W1 W6 i: N; W) k; b1 r2 ?5 P解答:被派遣员工系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由其双方依法约定,录取信亦应当由派遣单位来发。接受派遣的公司不宜直接发录取信给被派遣员工,该6个月也不是试用期,表述为考察期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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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集团下属各分公司之间长期相互派用人员,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 s4 c2 b! u& }. P) k1 }" Q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同一集团下属各分公司之间相互派用人员是借用关系,不属于上述情形,因些不属于劳务派遣。
. c$ \$ M% G i1 H, I0 _5. 企业迁址,员工不愿去新址,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多少补偿金?(该员工2008年5月27日入职,2008年9月15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迁址)
9 |9 \5 r4 @0 I: m# i9 q解答:企业迁址属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员工不迁,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标准,此案中该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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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从2008年6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企业应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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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动者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为其换岗后可否相应调整工资待遇?若没有合适岗位可否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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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为劳动者换岗后相应工资待遇的调整,需要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任意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进行调整;若没有合适岗位,应当先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0 X5 D. B6 N( G! E) Y N: f7. 公司与一名员工的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约,有无必要提前1个月通知?合适的通知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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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实践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期限可参考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告知职工不再续签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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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两倍的赔偿金,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R, E. k n! d5 R5 D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愿意向员工支付两倍赔偿金,其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都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 e9 [4 V. Q0 Y9. 无固定期限合同存续期间,企业违法单方面终止合同,是按2倍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 t4 \. w/ ~+ H, @. d6 B$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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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某员工49岁,合同期限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4日,2008年8月该员工被查出肺癌四期(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目前已在家修养2个月,医疗期到11月底结束。问题:医疗期满后公司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该如何补偿?(经济补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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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只能法定,不得由双方约定。本案的情况不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劳动合同将于医疗期满后不足一月,即2008年12月4日到期终止,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该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存在法定必须支付的其他补偿。
3 y" |' Y( L" r5 ?若劳动合同到期前得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另当别论,建议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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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员工与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该分支机构解散,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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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4 V# s% z: y' j) s$ u% P本案中,若该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分支机构解散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其是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况下,分支机构解散,用人单位仍然存续,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L: X* J7 u+ n+ ?( V3 c- ~& M$ |' @0 p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是可否选择适用这两个法条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o/ Z7 v. r3 a. w, e# c. ~解答:企业是可以选择适用这两个法条来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 Y( ~- I$ H H! q! }6 t6 y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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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义务要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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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提前通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此规定,应当依该法第九十条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造成损失以及造成了多大损失,都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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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尚不知劳动者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给单位造成损失及其损失的程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宜约定具体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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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我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4月1日开始,现有几名员工要求支付2008年4月1日之前三个月的工资,可否有好建议减少我司支付的数额,我司可否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目前这几名员工已提起仲裁,对于他们主张的加班费,我司可否以没有考勤为由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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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劳动期限起始之日。因此需要先明确2008年4月1日之前的三个月是否已经开始用工,若已经开始,则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两倍工资(若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工资另有约定的,对属于试用期间部分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不能简单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未开始用工,自然不需要支付之前三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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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处需要了解“没有考勤”是没有所有的考勤还是仅指没有加班考勤,单位是否建立了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若公司根本未建立考勤制度,而员工可以拿出自行记载的加班记录或有其他证据,单位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时,仲裁庭将支持员工加班主张。若单位建立了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而员工未经过此申请审批程序自行加班,又无考勤证明,单位可以以没有考勤为由抗辩。
4 R( u2 X# O" y1 L; ~15. 公司没有考勤卡,上班只是签个名,下班也没有签到程序,请问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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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问题属于公司管理的范畴,但是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例如本问题中所述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提起仲裁时,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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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未与一名2006年9月1日进厂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赔偿2倍工资,如何确定起止时间?
& C' e0 g0 |. i' Q3 \( l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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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 Z! ~5 F* A5 L7 m) P/ x" o也就是说员工虽然是2006年9月1日进厂工作,按照前述规定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截至用人单位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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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员工经协商一致更换工作岗位,是否需要书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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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需要。更换工作岗位相当于对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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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代通金、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怎么交?
; L) b/ I) v p解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时代扣代缴。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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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5 [7 z! f" ^7 S5 v, A解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 n. d" G8 I1 G; y" ~( g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8 C4 T% H1 N/ l3 e9 B: M20. 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会导致哪些后果?
7 p |! Y5 T' }5 u% X解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后果有:
( z6 r" J; @+ ? Z v/ n/ d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K$ P* b+ U* r- p3 o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保费,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 b! h- r) l( s& F21. 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已终止,但关于年金问题另有约定,说等年金方案出台后再给答复。问题:员工提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还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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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年金问题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 e+ p6 V- t6 E0 k' L0 h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前适用《劳动法》规定,即60日的时效期间;生效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即一年的时效期间。
! ^2 \2 f$ {. |5 I# r( v) L22. 企业之间可否以签订《借用协议》的办法相互借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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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以被外单位借用,该被借用的员工属于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外借期间,用人单位与外单位可以就相关问题和责任,如工伤问题,签订《借用协议》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变更。
! r% L2 D8 J, h1 x23. 企业组织老员工对新员工进行专业培训(非一般入职培训),可否与新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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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则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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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组织老员工对新员工进行的专业培训,并非法律规定的培训,所以这类培训是不可以与新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赔偿金的。
: K6 T* c2 C$ @) b' m& L24.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员工社保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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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依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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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律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及时性有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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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国家及上海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时间支付,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劳动报酬的,即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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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原单位”、“新单位”的概念如何明确?如何知道原单位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 T" W" j7 Q) x解答: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针对此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原单位”可以理解为劳动者被调动工作前工作的单位,“新单位”则与此相对应,原单位所在集团及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及原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新注册的企业,都可视为“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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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原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都应该出具书面的支付经济补偿的通知或协议,“新单位”在与从“原单位”处调动来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求“原单位”或者员工提供该通知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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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企业与员工之间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若遇员工本人不愿签收,EMS送达也被退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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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文书的送达方式。若采用 EMS方式送达,应要求员工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员工联系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A" L' e( X7 P, q; I企业与员工之间文书的送达,一般可以采取员工手册发放法、公告法、电子邮件告知法、网站公布法、传阅法、考试法、意见征询法、EMS送达法等方式。不管是以何种方式送达都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遇员工不愿签收或送达被退回的情况可以让送达人员写书面说明,并请相关人员签名证明。
+ a- F: q" @% f* Y/ x28.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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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宜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法律关系,否则会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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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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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问题A:双方变更劳动期限是否属于该项所说的二次中的一次?问题B: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双方无异议则续签”,这种续签属于该项所说的二次中的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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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A:不属于该项所说的二次中的一次。
' k: G4 T' }0 u9 B: D1 M问题B: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续签属于该项所说的二次中的一次。
& F1 D0 `2 ]6 I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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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 |2 T9 W, X! [) O' W( ~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确定年休假天数时,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类似工龄,但就职于不同单位中间产生的失业期间不予计入。例:邵某在甲单位工作2年辞职后,度假2个月,接着到乙单位工作到8年时,其累计工作时间就是2年加8年,一共为10年,其年休假天数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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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职工本人拒绝休年假,是否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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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是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足天享受应休年休假的,单位才需要根据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报酬,但需要注意未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征得职工同意。
' g m7 L* u& G& K0 B1 t32.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仅指在本企业中吗?
$ O1 T% h# s$ F' [7 Z解答:这里的连续工作不仅仅是指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也可以是在其他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 [& B/ w X# x" s& e3 ?# E% M33. 雇用下岗工人,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应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会不会导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C5 Z% H' q h0 M6 w; [# u解答:下岗工人在上海的称谓是“协保人员”,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该类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既非标准劳动关系也非一般的劳务关系,依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三个方面参照国家及上海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方面的劳动权利义务,允许用人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约定。
% H3 ?1 }4 f: x# w因此,用人单位雇用协保人员,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带有部分劳动合同特征的非纯民事劳务合同。不会导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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