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7个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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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 b# s3 }! c: ?) Y# p2 C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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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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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h7 J0 p' X3 ^1 @4 A9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0 k5 c3 R( n1 ]: _+ D% _(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s1 u" U' _4 m$ b& l, _(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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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 e( `+ v$ ]9 z9 H(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d& j4 x! S' w0 ~* u+ A- K! O(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P# h8 f4 L: [+ f: _9 f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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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9 \$ _9 P4 N7 _3 B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 ~ c1 F" @3 h' g! b8 h+ ?9 W(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_# e8 I# {6 H) b9 }5 [% Z6 f* U/ c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6 w% c) A3 y3 ]3 v" l# E(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 h4 J5 F, J! F2 u(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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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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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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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r. X5 m8 X; f* O(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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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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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只能保护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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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已发生。故本条作出该规定。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0 N7 A% ]! J( Y; m1 T; e% @9 k$ t误区五: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3 z1 U! E5 H# b$ A' F% [; W. h' O解: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2 p9 M- G6 J/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7 c+ ^( y% e6 J, g- O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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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u c4 U1 B: s& C误区六: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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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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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七: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 s7 D8 ]3 l% R$ g9 {2 V7 X解:《劳动法》第 46 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5 K* ?0 T# K. r; S在年终奖的问题上,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效工具。在年终奖是否属于法定的劳动报酬的理解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另行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企业还可以规定,年终奖是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而非一般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依据员工绩效考核做出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而明确本企业年终奖的基本属性。这些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直接在与单个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完善的年终奖制度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