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构建学习型机关,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 c# S+ Y" h# K, d1 Q
第二条 我市公务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 U! F$ G6 a( Z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7 m% P ~+ s: q: c. J; g
第四条 全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行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主管,市直机关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 Q7 s: j8 N( U1 P/ k$ s: \+ j 第五条 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分类、依法办事的原则。
' u6 i- b$ V4 _( h% {: N3 M6 b" b% u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 N1 J6 o& M- L" ?1 V; E 必修课是指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 : f, N% ^2 A! B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兴趣所选择的课程。 * X3 {2 p" V/ k- F0 Z7 z7 A4 j6 s
第七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制定本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 4 w* M3 ^/ H6 \. O+ P$ A: ^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0 Q. x6 |$ V5 S. ^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 R2 c" M$ O w 处级领导干部除完成上述培训任务外,每五年另需完成累计不少于1个月(30天)、积分不少于180分的培训任务。 . r) _2 A! G1 C6 F* V& @2 y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按选修课学分计算。
+ z: m& d' i: u8 V5 S 第八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课程,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培训计划,并赋予相应学分。未经备案的,不得计算学分。 + S0 A2 Y- `- y- h% i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学分的登记依托“杭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各单位可通过“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整体情况,公务员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培训积分情况。
9 P2 b `. ^. b1 Q; r' t 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培训结果,是《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和验审的唯一依据。 ; l3 o; _. v& H9 ~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 t" Z: b6 F2 j+ p
1、参加“干部学习新干线”网络培训。公务员登陆网站(www.learning.gov.cn)后,可选定相应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核。学习及考核情况,系统将自行登记,合格者将自动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 @, E7 k: ~3 a7 n' k( m
2、参加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学分予以登记。
* i# n/ I' k7 Y( l0 N Z4 K' F0 F 3、参加市直机关组织的培训。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学分,由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予以登记。参加区、县(市)组织的培训,由区、县(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登记学分。
' @( b- A& ?7 l9 o6 P" z' Q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 N, B( I: q) o: U( I8 u& x% | 5、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得超过48分;境外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24分,15天以上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48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 p8 V- `: f: }7 r, _& {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的考核,如实反映、登记培训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 {) a5 T1 Q' S
第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1 k# G3 G% Z; y0 ]( v) r 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培训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 J; j6 t4 i) t( y. \7 |: x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 c* m. f7 f0 D( h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