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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公司在合同中,采用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
按照劳动合同法而言,是规定了不得超过40小时的,但是是否有其他相关文件导致可以这样写?
请各位高手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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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taweilin 于 2009-9-29 12:32:00 发表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保证一天休息);但是1995年3月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改成了40个小时。[/quote]
但是在20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是40小时啊??
所以觉得很奇怪……而且真实的上班时间是低于每天8小时,且每周只上5天班,所以才对44小时感到非常的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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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持为证据,作为日后你来计算加班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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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工作时间应为8*5=40小时;
1、员工应因工作需要加班,但加班不可强制;
2、超时则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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