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女性,实在不忍心如此做,请大虾们提供如何保障女性员工利益 广东东莞常平,A,女性,公司部门经理,04年2月入司,09年3月到6月休产假,公司发放最低工资标准770元(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虽然不是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哺乳期为2009年3月15日到2010年3月14日。最后一次合同签订日期为08.1.1到10.12.31。在此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擅自降职降薪:从经理降为主管,工资从5000降为2500。到该员工上班时,也未与其更改合同内容。其劳动合同内容注明详细的工作地点、岗位、级别、工资标准。 现此员工不同意降薪,申请与公司仲裁,仲裁内容如下:补产假工资差额、补降薪后的差额、补社保(实际社保缴纳基数为2000元)、补公积金差额(实际公积金缴纳基数为1000元)。 员工申请仲裁后,公司也头大,但又不想给这么多钱。请问,上述仲裁内容能被支持吗?另外,如果辞退员工,公司应如何补偿?? 恳请大虾们支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