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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构成派遣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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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1:33: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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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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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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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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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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