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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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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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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6 16:3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 总则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管理费缴纳实施细则。 二、 含义 本细则所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本细则所称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以下简称务工管理费),是企业依法缴纳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 三、 适用对象 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书》的外省市员工。 四、 缴费项目和数额 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5% 五、 缴费主体 由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和务工管理费。 六、 缴费日期和方法 每月初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从企业开户银行划帐。 七、 申办和变更 外来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书》生效后,向本厂人事部递交本人证件照(1寸)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由人事部在法定时间内到区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领取综合保险凭证。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凭证记载的事项与实际不符,由人事部负责到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机构申办变更。 《劳务合同书》中双方协定的有效日期终止前30天,从业人员无意再续签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人事部,由人事部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 八、 享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参加综合保险员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负20%,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享受最高限额为: 连续缴费满三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2、工伤或意外伤害待遇:参加综合保险的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可享受1至44.6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 3、老年补贴待遇:参加综合保险的员工,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凭老年补贴证一次兑现领取。 九、 企业内部管理 根据"先缴费,后使用"的缴费方法,享有综合保险的外省市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在5个工作内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责任人赔偿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 享有综合保险的外省市员工,连续请事假满15天,由其本人自理半个月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连续请事假满30天,由其本人自理一个月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连续请事假满60天,由其本人自理二个月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 享有综合保险的外省市员工,无故旷工二天,由其本人自理半个月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无故旷工三天,由其本人自理一个月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 《劳务合同书》中双方协定的合同有效日期终止前30天,从业人员无意再续签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人事部,由人事部办理综合保险费缴纳变更手续,否则由其赔偿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 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凭证长期由本厂持有;老年补贴凭证暂由本厂人事部代管,待员工离职并办妥离职手续时返还本人。 人事部为外省市员工办妥综合保险后,应当将保险情况告知本人。 十、 义务和责任 企业承担为外省市员工办理综合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综合保险的员工应该感激企业对自己的关心,忠诚企业,安心在企业工作。同时,连续记载个人综合保险帐户缴费记录和增加缴费月数,一旦发生因病住院或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到最高的医疗保险限额,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员工要自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杜绝意外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努力工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尽职尽力。 十一、 其他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均属本厂人事部;本实施细则自厂长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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