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既然撞了一天钟,那今天的斋饭你还是要提供的。当然,现在和尚的待遇听说比以前好多了,还有补贴的,那庙里也应该按照敲木鱼念经的天数予以发放。呵呵 同理,上一天班,发一天的工资,这个没有商量的,不能因为员工在试用期提出离职,交接完后自己走了而拒绝支付工资。 当然,我一直觉得,如果员工未提前3日或30日提出离职的(也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细节方面予以防范并进行处理,这里就不细说了。 至于加班费能否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如深圳审判实践中,加班费的基数按如下标准确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因此,深圳是允许对加班费的计发基数进行约定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好。(这个是要看具体地区来认定的,可能不同的地区的认定不一样) 至于请事假却是按全额计算扣工资的,这个也是合法的,作为和尚的你今天不撞钟了,那庙里当然可以按照你满勤做和尚的标准为基数予以扣除。(这个是放在全国都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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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劳动纠纷的实践处理因为各地的法律依据或对同一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导致了有很多地区差异性,因此,我还是建议,以后咨询问题的,最好能把你的所在地区说明,这样也方便准确解答,不至于因地区差异而使得咨询者按照论坛里的解答来处理而发生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