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于2009年7月1日和同学4人一起入职西安北郊一家工厂上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截止2010年1月15日,该单位一直未与A及其同学签订任何试用期协议或劳动合同,社保也未曾缴纳。入厂时,工厂答应每月10号发工资,可在A入职后至今的6个多月时间里,该厂几乎每月发放工资的时间都是20号以后。A及其同学与2010年1月16日一起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厂副总认为A及其同学4人进厂不足一年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老总出差未归)。直至今日,A想离开这家工厂,但又觉的被白白试用了半年,而且没有合同,心有不甘,想要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u# y1 N e0 ]! ?% c" y* W
请问 1、 A 在这段时间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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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工资条签字后被工厂收回,所以在无工资条,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哪些物品还可以证明A与这家工厂曾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服,工具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同学是否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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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可以以工厂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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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待,谢谢!因是我朋友的弟弟,家在农村,家境贫寒,母亲常年患病,姐弟上学都是靠亲朋好友资助。所以小女子希望论坛的各位前辈多多给些意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