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来看看这几个法规关于加班的规定: 3 Q2 e5 p1 ^& a; ?8 G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J! C+ d/ I8 H m0 v. z& G0 c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z& D& S; I- |, y# R……”
q' z9 k5 E( O+ n( t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 d. J0 A: P% m- `2 z4 h6 N+ O+ U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m2 v* J; w2 T(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 [, p: P; S% p9 @ D4 X* }/ e(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 g* y2 B" k* f5 V, \6 ^& C
照我的理解,员工的年休假应休未休也可以算做加班,这300%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我觉得员工在平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支付的150%、200%、300%是否也可以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呢?
/ j s! j4 w$ s# ], f# S5 T% {( {以最新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来看,好象不能照我这么说的去理解,完全是按正常工资的150%、200%、300%来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既然前者的300%是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为什么后者就不能包含?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 F3 |6 q0 W, D+ g/ n7 A另外,请问各位所在的公司支付员工的加班费用实际是怎么操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