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1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实施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贯彻《暂行办法》工作。12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实施工作视频会议,传达全国视频会议的重要精神,部署我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东莞市明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不分企业性质:既包括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分职工的用工身份,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分职工户籍:既包括城镇户籍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关于退保问题 目前全国约有1.5亿农民工进城务工,许多人在多个城市转换就业,按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导致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没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即2010年1月1日后,都不能再审批或领钱。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好政策,但要被广大农民工普遍接受,还需要通过广泛有效的宣传解释。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1、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算 (1)1998年1月1日以前,转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2)1998年1月1日以后,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 2、统筹基金 按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的总和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长期以来,转入地由于考虑将来发放造成的基金压力,因而不愿接收;而转出地由于考虑现在已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的基金压力,因而不愿意转出单位缴费。暂行办法关于统筹基金转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区之间的矛盾,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五)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比较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按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划线确定: (1)本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在本地领取。 (2)本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 (3)各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 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的划线主要是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是为了避免部分参保人员为了领取较高的养老金而改变户籍流动参保。 如果参保人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比如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即使本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也不具备在本地按月领取待遇,可以由本人申请一次性待遇,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按户籍地有关规定处理,或与新农保衔接。 (六)转移的前提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新参保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没有条件限制,应及时接收。 2、新参保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按年龄划线确定是否具备条件转移。 (1)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没有条件限制,应及时接收。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个年龄的划线是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相关的,因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待遇领取地只对在本地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跨省转移关系的参保人发放待遇,因此允许跨省转入本地是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10年以上的参保人。 3、经组织批准调动的,按与调入单位的关系及参保情况确定是否有条件限制。 (1)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没有条件限制,应及时接收。 (2)没有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根据以上按年龄划线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养老金计发 以待遇领取地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重算缴费工资指数,即转移关系时只转工资不转指数。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即跨省转移的参保人与本地参保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致的。 (八)关于办理程序 1. 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第三条)。 2.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3.向新参保地申请转入。 4.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 5.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对参保人员本人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 6.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并发出通知。 办理的流程中,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这样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九)关于暂时封存个人账户并计息 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 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实事,是一项重大的惠民举措。 三、《暂行办法》重新强化了养老保险的强制性 《暂行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不因个人的认识不同而随意选择是否参保,或者是否退保。不再办理“退保”,符合农民工这一群体及全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 四、我局为做好此项工作所做的准备工作 《办法》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保障了城镇职工的养老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与和谐,但由于农民工短期内可能对政策理解有限,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于近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贯彻落实2010年1月1日起不能退保的政策,密切关注退保动向。由于国家《办法》的出台实施正值两节期间,也是大批农民工准备退保领钱返乡过年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我局在落实责任、做好应急管理的同时,拟定《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呈报市府办,请求以市府办名义向各镇(街)发出《紧急通知》,争取各镇(街)以及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协同做好维稳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阐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意义。今天我局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广泛报道,让农民工深入认识到,《办法》解决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化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能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措施。同时开展各类政策宣传活动,做好咨询工作,给参保人员以正面的指引和疏导。 (三)坚决贯彻执行《办法》,迅速制定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方案。我局将对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拟定实施方案呈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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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疑东莞社保政策:
+ D% s7 O5 x9 E" @# ~ P4 d(1)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这样的社保有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 没意思,哎 不能退也不打个招呼。 ) M) y% @' R- Q' }$ O6 `* k
(2)按照以上所说的!那如果职员未达到领取年龄而又丧失了工作的人也不以退吗? ' _% [5 ?8 Q, |
(3)什么玩意,像我们这样一年一个地方,打游击,以后买都找不到地方,谁会管你那么多,自己交的钱还不能退了,也太霸道了吧。 : M$ M# ^" A3 U' P
(4)还符合农民工这一群体及全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我看简直是把人往死路上避,还有没有人身自由呀,转移,越转越底,这不搞外地人吗?
: H( w! c i( Y/ U1 Q* q3 U(5)这个政策对我们这些打工的真的太不公平了,自己的钱都不能拿,这叫什么政策呀,是不是人死了那我们的钱不就全没啦。凭什么说不能退就不能退嘛是我们自己的钱连回来的权力都没有了,这算什么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