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09年5月1日入职A公司,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张三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其双倍工资(2009年6月1日-2010年3月31日)。经查,张三签收的工资条表明其工资构成大概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职务津贴800元,加班工资500元、业务提成3000元。张三主张以全部工作收入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公司抗辩只能以2000元作为计算基数? 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包括业务提成和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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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同学的意见: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工资总额包括员工绝大部分的收入。但是,作出以上工资总额规定的时候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概念,当然在该工资总额规定的工资项目中也就没有对此基数作出规定。因此,这一问题是个争议问题。 & H# n: S0 [0 ^- \- W4 e
个人认识:一般地区的工资条例或规定都会有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倍工资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