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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三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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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49: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孙二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A公司工作,双方签定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孙二的月收入为基本工资1000+全勤奖300+岗位工资1000+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每月2500元不等)。2008年1月,孙二结婚。2008年3月25日,孙二被医院确诊怀孕,医嘱说有流产症状,要求孙二在家保胎。孙二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4月26日、5月26日提交了病例本及医院证明,跟单位履行相应的请病假1个月手续(单位只允许每次请病假最长1个月)。2008年6月26日,孙二已休满3个月病假,但医生还是要求孙二继续休息保胎。于是,同日孙二又向单位递交了自6月27日至7月26日的病假单。单位认为孙二的医疗期已过,应该上班,更何况由于孙二的长期请病假已经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2008年6月27日,单位通知孙二务必于7月1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与孙二的劳动关系。但是,因为孙二的身体不恢复,家人也不允许她上班,因此孙二7月1日还是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于是于08年7月3日通知孙二,其医疗期满还不回来上班,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医疗期满,她不回来上班就是不胜任工作,故解除了孙二的劳动合同。<BR>问:1、A公司是否可以辞退孙二?</P><BR>
<P>2、孙二的病假工资怎么发?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产期工资应如何发放?<BR><BR>(欢迎参与讨论,视答复情况有积分奖励,安同学奖励,概不保守,嘿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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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3:45:06 |只看该作者
1,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
2)《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关于工资的发放:
1)保胎期工资发放。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之规定,在保胎期(病假)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产期工资发放。如果参加生育保险,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工资应由由企业发放。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应该发放基本工资+全勤奖+岗位工资共计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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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0:39:29 |只看该作者
三期不可开,尽管已满医疗期吗,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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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1:06:45 |只看该作者
有一疑问,厦门市是否从2011年开始,缴纳满一年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正常薪资和生育津贴只能二选一,那未缴纳满一年生育保险员工的薪资和生育津贴以怎样的比例发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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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35:47 |只看该作者
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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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0:45:20 |只看该作者
1.A公司不得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為孫二在懷孕期間;
2.產假期間的工資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3.病假工資視公司管理規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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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0:26:5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虾们的指导,学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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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7:55:30 |只看该作者
1、不能辞退孙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 a' z4 T ]- D0 g& F1 m- P 2、如果单位对病假期间没有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即(1000+300+1000)*70%*70%为1127)。如果产假结束后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补发给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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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8:52:18 |只看该作者
安爸爸,我帮你把贴子顶上去哈!我本来觉得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你们说了这么多,竟然还没有答案,我果断的期待!果真到了您上手里就不简单了!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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